【01觀點】修例阻嚇出租者 變相打壓Airbnb 共享經濟淪為空談
近年,愈來愈多人傾向選用電子平台預訂民宿,希望可在酒店以外感受獨特的文化旅遊體驗。此類平台近年來在全球各地急速發展,惟在香港卻仍未合法。日本、英國倫敦等地均修例,開始接納這種共享經濟模式,而港府卻計劃收緊《旅館業條例》,考慮把環境證供納入檢控,經營的業主或租客要負上刑責,但此類平台則不受規管。
此舉進一步阻嚇用家使用平台,雖然沒有直接打壓,但是明顯沒有向拆牆鬆綁的方向走。不同範疇的共享平台隨着創新科技的發展相繼冒起,政府應盡快從各行業的發展定下有效的監管機制,而不是作逃避式的打壓,否則法例只會一直跟不上發展,談創科也欠缺條件。
未合法仍出租者眾多 安全滋擾隱憂需規管
Airbnb作為其中一個主要電子平台,讓業主把住宅單位或房間出租作民宿,本意為把閒置資源共享,如Uber一樣,卻帶來不少的問題。《旅館業條例》訂明,凡出租少於28日的處所,均需持有相關牌照才可以出租,但現時不少業主卻鋌而走險,繼續把住所出租。這種出租方式背後隱藏不少憂患,包括出租者和旅客的安全,及對鄰居造成的滋擾等,均是政府需要解決的問題。香港的住宅單位多為多層大廈,跟外地的單幢式住宅不同,故考慮修例時也不能只依照外地做法,但其複雜性卻不應是政府裹足不前的原因。
共享的概念本非洪水猛獸,利用科技解決現代人的資源問題無甚不妥。但問題是牽涉到龐大利潤時,共享很容易會變質,成為無牌旅館逃避政府規管及稅收的渠道,或是業主進一步把本來也不合法的劏房生意再做大的機會,甚至當平台成了行內「霸權」後,向所屬的參與成員提出剥削性條款,將公司利潤極大化,最終影響收費和服務質素。故此,設立新的規管模式是必須的。除了旅館牌照限制的樓宇及消防安全,大廈公契條文及居民的意見也是共享民宿的掣肘,但事實上,這些都非無法解決的難題,前提是各個政府部門不能再各自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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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責任不應只交業主 平台同樣要設最低規管
現時的《條例》早於1991年訂立,對於這種共享民宿規管已然不合時宜。而民政事務局長早前回覆議員質詢時更表明,《條例》旨在確保處所的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方面達至法定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和公眾安全,提供配對的電子平台並非條例規管的對象。民政事務總署於2014年就《條例》檢討展開公眾諮詢,以優化發牌制度,但對於電子平台的監管仍是置之不理,只把責任推至使用者身上,除了對使用者不公平外,也是放任平台以共享模式獲利,卻免去他們的刑事責任,顯然非可取之道。
日本政府因為近年的旅客人數上升,加上迎接2020年奧運盛事,旅館酒店不足的情況下,也對營運民宿降低門檻。可是,電子平台在日本也須向政府登記才能運作。固然,要平台為所有業主及租客的行為負責說不過去,也不切實際,但政府還是要設立一些基本的平台營運條文,才能達至有效監管目的,例如確保租客採實名登記,在發生意外時可追蹤法律責任、平台須設立有效使用者評價平台保障業主及租客等。
區分民宿及非法旅館 真正保障大廈住戶
是次的《條例》檢討,主要是打擊無牌旅館,對在大廈公契中寫明不得經營旅館,或進行商業活動的旅館收緊規管,令他們不獲發牌,是對大廈其他住客及使用者的安全及使用權加強保障的做法。然而,共享民宿和非法旅館的營運模式和對住戶造成的影響不同,故定性規管時不應使用同樣的標準。
日本和荷蘭阿姆斯特丹也留意到這種民宿可能對附近鄰居造成的影響,故獲准營辦的民宿也需負上一定的責任。例如日本政府規定可把民居出租的日數只有分別180和60日,必須向當地政府機關註冊,接受規範才可出租等,也是可以把民宿和非法旅館區分的方法。阿姆斯特丹方面更加強對這種民宿的規管,規定入住人數不得超過四人,只有實際住在該房屋的人才能出租房間等。更重要的是設立有效的投訴機制或扣分制,若晚上旅客製造大量噪音或損壞公共設施等,均會扣分,到一定分數時業主不得再出租其單位,限制業主需在旅客入住前確保他們不會擾亂大廈的秩序。
因應本港大廈立條文 有效規管有利旅遊業界
但必須強調的是,要減輕對其他住戶的影響,還是須加入更多因應本港多層住宅大廈的條文,例如業主須向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登記,而業主亦須多交管理費、確保大廈的保安員得悉哪些單位是出租民宿等,以減低旅客入住時對其他住戶的影響。現時若在大廈內出現意外或罪案,旅客和業主均沒有保障,和一般酒店已有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制度明顯不同,這種隱患也要堵塞。
共享民宿規管得宜的話,也能促進整體旅遊業發展。香港的酒店大部分都走高檔路線,像外國流行的青年旅館卻寥寥可數,平價的旅館多集中在被認為是「龍蛇混雜」的重慶大廈,對於一眾窮遊的背包客而言,住宿選擇的確太少。共享民宿除了可以吸引更多背包旅客來港外,也可讓業主減輕或與租客分擔閒置時租金、管理費以及維修費等,對於旅客和港人而言都有好處。政府不應再抱殘守缺,反而應思考如何完善規管,令共享經濟正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