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解讀.跨性別.下】支持性別承認與否,先了解敏感問題
電影《丹麥女孩》中,Einar Mogens Wegener由發現自己心理認同是一名女性後,要經過多次手術,陸續改變生理結構,才可以完全重置生殖器官。Einar Mogens Wegener生於1882年,當時的手術讓他虛弱至死。時移勢易,現今的醫學技術當然比當時完善,但變性手術至今仍不容易。因此,本着人道立場,有些國家接受跨性別人士無需手術,只需自我聲明即可。
但不同的國家與地區有不同的法律與社會狀態。而香港政府鑑於同性婚姻未合法,因此是次諮詢先擱置處理同性婚姻、民事伴侶關係、針對性小眾的歧視行為等課題。即使在這個框架下,性別承認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處理。舉例來說,一對已婚並有小朋友的夫妻,其中一方變性,該段婚姻,以及父母的身份怎處理?一些建基於性別的資源分佈又該如何解決?
何種程度才應被承認是另一種性別?
上回提到依照W案的判決,跨性別人士必須已經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才可被承認為另一個性別。整項手術的程序包括:(由男變女)切除該人的陰莖及睪丸,在該人身上建造陰道;(由女變男)切除該人的子宮及卵巢,該人身上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因為並非所有變性人士都能進行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大部分跨性別人士都只會進行部份切除手術,如切除胸部或注射賀爾蒙即告完成。因此有人建議改用其他方式替代性別重置手術。而一些國家則採用「無須接受手術但需較多證據的模式」或「自我聲明模式」。
政府考慮性別承認的四種模式(《諮詢文件》,頁76-77):
「自我聲明模式」:准許申請人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性別身份,而不設任何醫療干預或個人身份的限制,也不涉任何複雜的程序。
「無須手術模式」:無須接受變性手術,但需一些醫學證據,如性別焦躁的診斷及「實際生活體驗」證明等;
「規定手術模式」:規定須接受變性手術,但較少其他醫學證據方面的規定;
「較多限制模式」:要求已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提交醫學診斷證明及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請等
不切陽具就進入女廁的問題怎解決?
不過,「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均引來部分人士擔心公眾秩序的問題。舉例來說,一位原生性別為男性的人,他認同自己是一位女性並已經取得所有證明,但因為他仍有男性生殖器官,在女更衣室或洗手間或許會引來他人不安。另外,亦有人擔心「自我聲明模式」會引來「濫用」(多次轉換性別)的後果。
這些問題其實相對容易處理:在香港多設置無性別或獨立更衣室/洗手間即可。而「濫用」問題,則可參考英國的做法:申請人申請轉換性別時,必須承諾往後人生都以獲得承認後的性別生活下去,不可再次轉換。
設立「X性」或「第三性」可行嗎?
就性別承認議題而言,更複雜的問題在於,現時許多政策或統計數據都是基於性別而定,例如保險(通常女性獲更多賠償)或醫學上對男女病患率的統計,以變性人的原生性別還是後天性別,會影響統計結果,從而影響資源的分配。
有聲音建議設立「X性」或「第三性」來代表跨性別人士,這樣在統計及資源分佈上都較容易處理。可是,正如W案中的專家證供所講:「不幸患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易性症的性別不安的人,即使長有某一性別的染色體及該性別的其他生理特徵,卻深深篤信自己的觀感,認為自己屬異性的一員。
儘管世上有人不想被放置到性別二元的框架之內,可是不少跨性別人士就是想成為另一個性別存活世上,亦希望被他人視為另一性別對待。「X性」或「第三性」可能成為他們無可抹殺的另一個標籤,進而被他人歧視,這不是與性別承認的原意背道而馳?
更何況設立「X性」或「第三性」並不能處理一些社會議題,如一個變性為女的罪犯在判刑時,該判他進男子監獄,抑或判入女子監獄?又該讓男公務員為他搜身,抑或女公務員?英國政府就於2016年11月提出改善政策。如果該跨性別人士選擇的監獄類別不同於她/他與生俱來的性別,跨性別人士向「跨性別人士案件委員會」(Transgender Case Board) 申請及提供證據,證明她/他所選擇的性別為她/他自我認同的性別。申請批核後,該人士便會被派到相關性別的監獄與其他囚犯一起囚禁。
泰國政府則宣布在曼谷試行設立第三性別監獄。但現時香港缺乏讓跨性別人士選擇讓男或女公務人員搜身的權利,亦沒有選擇哪一性別監獄的權利,更於2016年出現跨性別人士於監獄中受虐待的報導。除非港府立下很大決心幫助他們,否則以現實情況來看,設立第三性別在香港並非現時的方案。
一對已婚並有小朋友的夫妻 其中一方變性 怎處理?
子女與婚姻是另一有關跨性別人士議題的複雜問題。雖W案中承認經已接受變性手術的人可以與異性結合,但現實或許會出現更複雜的情況,如一對已婚並有小朋友的夫妻,當中若然夫丈一方變性,他仍可被認可是孩子的父親嗎?還是應該被認可為孩子的母親?但同性婚姻在香港未合法,甚至仍未有民事結合,該對夫妻的婚姻應怎樣處理?又該怎樣處理父母的角色?
英國現行的方案就是若然已婚的夫妻其中一方變性,該段婚姻會立即宣告無效。而一旦擁有小孩子,則不可進行變性手術,亦不可轉變成另一種性別。英國同樣是同性婚姻未合法的國家,以上做法可以避免引起有關同性婚姻的爭議出現。當時W案法官就提到英國的做法,港府可借以參考。
跨性別夫妻生育問題怎處理?
而性別承認條例更應考慮到跨性別人士婚後可否生育的問題。雖然跨性別人士接受變性手術後難以生育,甚至完全失去生育能力,但日本就曾有一對跨性別夫妻找代母產子。就代母產子或精子捐贈的情況,香港暫時並未被討論,到底會否採用一刀切的做法,禁止跨性別人士養育子女?但這又會否侵犯到人權與人人平等的原則?
當性別承認的議題遇上複雜的社會狀況,許多細節就不只是「贊成」與「反對」那麼簡單,而是「如何」與「怎做」的問題。政府採用的原則,主要是基於香港的社會狀況與法律。公眾對跨性別議題的意見,也直接影響到政府的取態。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於本月31日結束,公眾可向政府表達意見:
郵遞地址:中環下亞厘畢道十八號律政中心東座五樓、
傳真:3918 4799、
電郵:iwggr@doj.gov.hk
閱覽諮詢文件:www.iwggr.gov.hk/chi/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