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保障不足 變性跨性別人士被視作精神病
英國跨性別歧視問題有制度化傾向,那麼香港的情況呢?我們訪問到香港的跨性別人士Joanne(梁詠恩),她是跨性資源中心的主席,致力推動本地跨性別運動,自小就是「男兒身、女兒心」的她於2009年已接受變性手術。
回顧自身經驗,她指出,無論是向中醫還是西醫、公立醫院還是私立醫院求助,當她很肯定自己跨性別的身份並不是問題時,一般情況都不會遭受歧視,更不時感受到友善對待。只是有一次,在未變性之前,她曾經找一名心理學家,希望他寫一封轉介信,過程中他表達很多質疑及負面評價。但在她而言,這說不上歧視,只是社會有份造成的誤解。當然,她也補充,她的個人經驗並不代表所有跨性別人士,她也聽聞過其他跨性別人士的負面經驗。
更重要的是,她指出香港到目前為止仍未有為跨性別人士訂立歧視法。到現時為止,有變性需要的跨性別人士仍被視為所謂「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被列入《精神病學名冊》,以致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可是據她了解,面對歧視問題,有變性需要的跨性別人士很少動用這條法例,因為只要動用條例,就變相承認他們是「殘疾人士」,憂慮一個法律案例的出現,就會為整個有變性需要的跨性別群體蒙上「污名」。但她認為,即使《殘疾歧視條例》對這些跨性別人士不公平,仍會謹慎運用,只是同時會做足論述功夫,讓社會知道政府應另行立法去保障他們。英國的醫療制度或許將跨性別人士病理化,但原來香港法律甚至將有需要變性的人士定性為精神病患者。
其實「跨性別」只是一個泛稱,跨性別人士各有需要,有人會易服,有人需要變性。談及變性,Joanne亦指變性人士所涉及的法律文件問題。她指出,變性人士有2張顯示不同性別的有效法律文件,一張出世紙,另一張是身份證。在日常生活中,變性人士運用身份證上新的性別身份時,生活無太大困擾。可是,在法庭內,變性人士的性別身份就成為複雜的問題。2008年起發生的W小姐婚姻案就是例子。她本為男生,後來變性成為女生,申請與男友結婚而遭拒絕,因法庭判決是基於她出世紙的性別,是非變性後身份證上的性別。後來W小姐上訴終審法院得直,為變性人士的婚姻權踏出重要一步。可是,Joanne指出,婚姻條例的改變並不直接應用到其他法律條例,涉及性別身份的法例仍是模糊不清,她舉例,一名成年男性原居民在變性後,或許就會失去丁權。
Joanne認為,跨性別人士在日常生活上未必面對嚴重的歧視問題,但在就業、醫療等方面仍有改善空間。跨性別人士宜避免首先將自己的身份問題化,有助解除社會對他們的誤解。但在法制上,跨性別人士仍未得到充份保障,「性別認同障礙」被視為精神病,在各種法律權益上變性人的新身份亦有待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