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辯方指否決財案也不一定能顛覆政權 質疑控方案情有遺漏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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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今(8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續審,4名被告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爭議控方證據未達至表證成立。控方指,眾被告使用「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並認為「非法手段」不限於犯罪行為,亦包含港府前年修訂的公職人員宣誓條例下,可損害特首作為政治主導的行為。辯方卻指,有關修例對公職人員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釋義,是在本案被告遭起訴後才生效,此前何謂「非法手段」未有清晰定義,亦有被告質疑,缺乏證據證明否決財案屬非法,且即使否決財案,也不一定令顛覆國家政權,認為控方案情有遺漏。法官明早會就4名被告的申請作裁斷。

4名要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的被告。(詳看下圖)

控方指無差別否決議案屬核心議題

主控官萬德豪陳詞提到,眾被告透過「非法手段」,嚴重破壞特區政府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控罪中提及「非法手段」,包括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及迫令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等,其中:「取得過半數議席,無差別否決任何政府議案」屬核心議題,控方毋須就每一個字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明知會用賦予權力仍宣誓效忠屬作假誓

萬又指,「非法」定義很廣,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亦包括《2021 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下:「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包括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萬解釋,如果案中共謀者明知他日後會濫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無差別否決財案,但仍宣誓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這便是在作假誓。

民主黨前黨魁胡志偉曾稱曾反對財案,法官質疑其言論是否能代表整個民主黨的立場。(資料圖片)

官質疑胡志偉說法能否代表全黨立場

萬又指,雖然林卓廷沒有公開表明他會否決財政預算案,但他的初選論壇筆記提及民主黨黨魁胡志偉曾說,過去的議會生涯亦曾反對財案通過,林的黨友黃碧雲,亦在論壇上引用胡的說法,可見民主黨整體立場,皆支持反對財案,足以達到表證成立。法官李運騰質疑,胡的說法能否代表整個黨的立場?萬稱此議題應該交由法庭裁斷。

民主派支持否決財案是唯一生存方式

萬又指,民主黨為防日後遭到DQ,即使被「迫至牆角」,都未直接承認支持否決財案,但認為這不代表他們不同意這種取態。激進抗爭派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大勝,加上《墨落無悔》聲明書的出現,民主黨為免被邊緣化,別無他選下,只能同意否決財案的主張,否則根本無法參與初選,萬說:「這是他們(民主黨)的唯一生存方式。」

辯方質疑效忠特區的相關草案在被告被控後才通過,之前對「非法手段」未有明確說明。

控方所提標準在被告被起訴後才通過

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則指,界定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2021 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均在本案被告被起訴後才通過,此前針對「非法手段」的意思處於「空白狀態,欠缺清晰定義。

認為控方需證明其他非法手段

沈又指,控方主張修例並沒有新增或改變現行法例,但沒有釐清「非法手段」定義,認為控方除了否決財案這一點,亦需證明其他指稱的「非法手段」,即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

控方未能證明吳與其他被告有期同目的

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稱,控方未能證明吳和其他被告有共同目的,又比喻戴耀廷和吳之間商議研發一架能夠容納35人以上的車輛,但本案證據未能證明吳知道車輛用途。惟法官反駁,吳曾刊登廣告、撰文宣傳,反映他知道35+計劃之目的,並透過發起「三投三不投」聯署,呼籲選民勿投票給不服從初選結果的人,角色如同「訓導主任(disciplinary master)」,屬協助、教唆串謀計劃的共謀者。

代表何桂藍的律師指出,控方既未能證明否決財案屬非法,即使推翻也不一定會顛覆到政府,認為控方案情有缺漏。(資料圖片 / 盧翊銘攝)

未能證明否決財案屬非法

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則指,《國安法》下何謂「非法手段」定義並不清晰,若然本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非法手段」應包含威脅使用武力(threats of force),才是與刑罰相稱的行為。雖然控方指無差別否決財案是濫用基本法賦予的立法權,但缺乏證據或相關條例證明否決財案屬非法,因此控方案情有缺漏(lacuna)。

否決財案未必達至顛覆國家政權

Beel又指,根據《基本法》,即使財案被否決,特首也不必然解散立法會,就算特首下台也未必會癱瘓政府運作,形容否決財案只是迫政府回應訴求的「政治操作」;就算立法會解散,也不會達至顛覆國家政權。法官質疑,若財案兩度被否決,政府無法支付他們以及其他公職人員的薪水,如果政府能夠獨自運作,那便不需要任何政治人物。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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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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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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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