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七警全被裁定罪成 一文重溫案件始末
七名警員涉嫌於2014年10月15日,在添馬公園暗角,向社工曾健超拳打腳踢,之後曾健超被帶返警署後亦疑再被打,惟曾在「暗角」的被打過程,卻被記者意外拍下。律政司在事件發生一年後,才向該七名疑與案有關的警員提出起訴,去年6月才開始審理,中間經過數度押後,案件將於2017年的情人節被裁定一項襲擊至他人身體受傷罪成,另警員陳少丹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七人將於2月17日判刑。
事發經過
案發時正值雨傘運動,該晚龍和道曾發生過警民衝突,而曾健超亦在衝突期間,曾在佔領區內一花槽從高處向警員淋有味液體,並即被在場警員制服。在同晚稍後時間,記者拍到有數名穿著印有警員字眼背心的男子,把一名穿黑衣的男子抬到公園內的變電站附近,並對該黑衣男拳打腳踢。
傳媒拍下新聞片成關鍵
案件的主要關鍵,包括傳媒當日拍得的新聞片,及事主曾健超的證供。案件於去年六月開審,一開始便花了近一個月的時間進行「案中案」程序,以爭辯該些新聞片是否適合呈堂,法官最後裁定涉案的多段新聞片,全部能用作呈堂證供。而案件在處理這程序後,押後至十月才重開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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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的證供
至於本案的主要證人曾健超,他因為在案發前較早前涉嫌向警員淋液而被捕,曾亦因而被控襲警罪,並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他在本案作證時,他的誠信被辯方律師質疑。曾在作供期時,亦首度承認當晚向警員淋液的人是他,但他亦是新聞片段中,被人抬走及被打的黑衣男子。
辯方提出的質疑
七警未有出庭自辯,但代表他們的辯方律師團,對控方證供把出多項質疑,包括曾健超證供的可信性外,他作供的動機;曾身上的傷勢會否是他被捕時弄成的,有辯方律師指,曾未能認出所有被告,更有律師指,新聞片中所拍到的男子,可能根本不是曾健超。
控方案情總結
控方在最後陳辭時指,曾健超身上的傷勢不似是被捕時所造成,亦再重申,曾當晚是被七名被告帶到變電站改毆打,而影片所拍被襲的男子,亦正是曾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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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
法官杜大偉將於今年2月14日在區域法院裁決,認為曾健超的傷勢未致嚴重身體傷害,故裁定七名被告這罪名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仍然成立,這罪的最高刑罰亦只是三年,而第五被告陳少丹另面對一項普通襲擊罪,亦被判罪成。七人入罪後,立即被還柙,七人律師求情時希望法官考慮案發在佔中期間,警員需長時間工作,並經常被示威者辱罵,加上眾被告將前途盡毀。法官把案押後至同月1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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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被告共面對兩項控罪
七名被告依次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總督察黃祖成(48歲)、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2歲)、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8歲)、東九龍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31歲)、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及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6歲)。
他們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最後只被裁定一項襲擊至他人身體傷害罪成,而陳少丹亦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控罪指,七人於2014年10月15日在金鐘龍匯道毆打曾健超。陳少丹另於同日在中區警署七號接見室毆打曾健超。
案件編號:DCCC98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