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一文看清5名被告所涉暴動指控與辯解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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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事件,梁天琦等5人涉暴動案,經歷逾50日審訊,陪審團於本周三(16日)開始退庭商議。法官早前指引導陪審團,並就每名被告在案中所涉的角色,及被指控的罪名,都作仔細分析,並一再叮囑陪審,不要理會案件背景牽涉的政治或民生議題,亦不要對任何人產生同情,必須根據本案的證供,去裁決5人是否有罪,結果梁天琦及第三被告暴動罪成,另第五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而餘下兩被告則有一項暴動罪名未能達成裁決。

五名被告(由左至右):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資料圖片)

5名被告分別為: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共面對4項暴動罪,另林傲軒面對1項非法集結,梁天琦則面對一項煽或暴動罪。而梁在開審前,已承認了一項襲警罪。(各被告面對控罪,詳見下表)。

被告 控罪
梁天琦 1項煽惑暴動(脫罪)/2項暴動(在亞皆老街涉暴動罪成,涉在砵蘭街暴動,未達成有效裁決)/1項襲警(已認罪)
李諾文 1項涉在砵蘭街暴動(未達成有效裁決)
盧建民 1項在砵蘭街暴動(罪成)
林傲軒 1項非法集結(脫罪)/1項在砵蘭街暴動(未達成有效裁決)
林倫慶 3項暴動(全部脫罪)

 

梁天琦被指與黃台仰一同煽惑現場人士參與暴動。(資料圖片)

控方對各被告的指控:

梁天琦與黃台仰煽惑群眾衝警方防線

本案首被告梁天琦被控兩項暴動罪及一項煽惑暴動罪。控方指,梁天琦當晚與黃台仰「好似唱雙簧咁你一言我一語」般,煽惑群眾衝擊警方,而梁天琦甚帶頭衝擊警方防線。將警方防線推向亞皆老街後,梁天琦便襲擊已倒地的交通警員,向警方投擲垃圾桶和膠筒。

次被告被指附和梁及黃

次被告李諾文和第三被告盧建民,則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李諾文被指在砵蘭街的衝突中,附和梁天琦和黃台仰,向警方大叫「玩大佢呀!X你」。他亦被指手持盾牌,衝向1名警員,最後被制服拘捕。

第三被告盧建民則被指最少10次向警方投擲雜物,包括水樽。

第四及五被告被指曾掟雜物和磚

第四被告林傲軒則被控在一項非法集結罪和一項暴動罪。他被指在砵蘭街的衝突中侮辱警方,響應黃梁二人衝擊警方防線,亦有向警方投擲雜物。

第五被告林倫慶則被控三項暴動罪。他被指在亞皆老街向交通警投擲雜物,和在山東街掟磚。到清晨時分,他又被指在花園街敲打鐵柱和掟石。一名任職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的督察,聲稱事後在電視新聞片見一到個「熟口熟面」的人,認為是林倫慶,並通知警方。

當晚旺角多處理發生警民衝突。(資料圖片/陳焯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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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的辯解

梁天琦辯稱在保護市民

梁天琦自辯稱他並不認同黃稱向前衝的說法,他只是見當時情況混亂,想臨時發起選舉遊行和緩現場氣氛。梁的律師更指,梁當時是送上他的身軀捱警棍,目的只是想保護在場的市民。

餘下被告指認錯人或無參與

第二、三及五被告則質疑認人資料並不可靠,認為案中證人有認錯人之嫌,而他們警誡下所立口供,亦有被警方威迫下才作出的。第四被告則稱他當時只是塘邊鶴,在旁觀看並無參與暴動。

法官彭寶琴負責主審暴動案。(資料圖片)

法官引導陪審團

梁黃二人是否一同煽惑群眾

法官指引陪審團時特別提到,梁天琦雖然承認當晚襲警,但不能因而假定所有被告都干犯了控罪。又指梁所涉的煽惑暴動罪,陪審團須考慮黃台仰的言行,是否在煽惑暴動,黃可能是本案的中心人物,但要考慮梁是否有罪,須考慮梁與黃一同煽惑群眾作出暴動行為。

現場環境及光線是否足以認人

至於第二、三及五被告,均指警員認錯人,法官指就針對次被告的證據,有警員稱見有持盾牌男子向警方喊「玩大佢」,其後該名男子被制服。辯方卻指次被告當天並無大叫「玩大佢」。

彭官指陪審團要留意該警員的辯認證供是否有弱點,例如現場的環境光線,同時亦要考慮當時人數又多,且都在移動狀態,警員與次被告有近10米距離,是否足以認出次被告。

熟人也可以認錯

雖然有警員稱曾在其他社運場合見過第三被告,但法官亦明言,熟識的人都有機會認錯。就第五被告,警方事後到他屯門住處拘捕他時,他曾嘗試逃走,法官也提醒陪審團,逃走不等於有罪。

非法集結不一定有實際暴力出現

第四被告除暴動罪外,亦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他的代表律師指第四被告只是指罵警員,並無擾亂秩序。彭官指這項控罪毋須證明有實際暴力出現,指罵亦可算作擾亂秩序,故不一定要有推撞,才能證明有罪的。

彭官又說,控方只要證明被告意圖或蓄意做出某一行為,便能將各被告定罪,控方不用證明被告背後動機或出發點;即使陪審團認為被告有良好動機,亦非脫罪理由。正如若有人劫富以濟貧,雖然他有良好動機,但其行為符合所有盜竊罪的元素,亦會被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HCCC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