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籲勿受政治理念或感情用事影響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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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梁天琦等5人涉暴動案,早前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今(14日)開始引導陪審團。她特別提醒陪審團,不要因為同意或反對某些政治理念,或對任何人如小販被阻,或對任何人產生同情而感情用事,否則便會出現司法不公。

法官提陪審團勿因為梁天琦已認襲警而對他有不利的考慮。(資料圖片)

3名被告有質疑身份

法官彭寶琴今開始引導陪審團,指陪審團需考慮案件是否如控方所言,先發生非法集結的事件,其後在砵蘭街、亞皆老街和山東街等發生暴動。如控方所言屬實,陪審團便需考慮本案被告是否有參與其中。彭官亦概括出本案另外兩個爭議,包括本案的3名被告,包括:李諾文、盧建民及林倫慶,他們的身份辨認是否準確,及首被告梁天琦是否有與黃台仰在砵蘭街煽惑暴動。

提陪審團不要考慮政治爭議

彭官指,傳媒就事件作出過報導,提醒陪審團不要因這些報導作任何對被告不利的回應。她又指,案件背景或涉不同爭議,如市民對食環署職員和警察的看法,又或如首被告稱為社運組織的本民前經常在本案審訊中被提及。

彭官指,陪審團只需處理案件的刑事控罪,而無需處理民生和政治爭議,不要因為同意或反對某些政治理念,或對任何人如小販被阻撓而對任何人產生同情,感情用事,否則都會出現不公的情況。

不要因梁已認襲警而作不利猜測

另外,彭官又指,就梁天琦早前已承認的襲警罪,請陪審團不要因此而作出他不利的判斷,例如認為他有更高可能干犯涉暴力的行為,也不能因此而對其他被告作出不利的考量。

毋須考慮為何黃台仰不在本案出現

而控罪指梁天琦與黃台仰共同參與煽惑暴動,彭官引導陪審團指無需對為何黃台仰為何沒有在本案中受審作出猜測。

表情示意亦可成協議

彭官續指,梁天琦被控涉及黃台仰的煽惑暴動罪,該控罪是指二人或以上一同干犯刑事罪行,共同計劃或協議行事。彭官指,協議不一定是指書面協議,可以是透過表情示意。

另外,彭官又提到,辯方律師或曾批評警方當日的部署,或曾質疑警方當日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她要求陪審團無需理會有關批評,只需考慮被告有否干犯控罪。

毋須考慮被告背後的動機

彭官又指,陪審團只需考慮被告是否有意圖作出犯罪行為,及行為是否符合控罪元素,而毋須考慮被告行為背後的動機。她舉例指,假若有人被控盜竊,即使其背後動機為劫富濟貧,都不能成為他脫罪的理由。

5名被告分別為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梁天琦被控2項暴動罪及一項煽惑暴動罪。其中煽惑暴動的控罪指,梁天琦於2016年2月8日至2月9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連同一個稱為黃台仰的人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暴動。其餘4名被告則分別被控暴動、非法集結等控罪。

案件編號:HCCC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