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刑名單|刑罰分三級 首要分子戴耀廷囚10年起至無期徒刑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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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是本港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今早(19日)將在西九龍法院判刑。根據《國安法》條文,刑罰設「三級制」,第一級的「首要分子」,最少須判囚10年,最高可被判無期徒刑;第二級的「積極參加者」,會判3至10年監禁;第三級的「其他參加者」,則可判3年以下的刑罰。
控方認為組織策劃者應屬第一級,但45名被告中,無人自認屬這一級別,被控方指是主要組織者的戴耀廷,更指三級制不適用於本案,即使要用,他認為應只屬第三級,並建議法官判他入獄2年。

47人顛覆案專頁

45名被告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國安法》就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有列明判刑指引: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國安法》第22條

控方認為組織策劃者應屬第一級

案件早前求情時,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認為組織謀劃者應屬第一級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不然則違反常理,積極參與的被告則屬「積極參加者」,若不屬上述兩者,才應被視為「其他參加者」。

戴耀廷等3人認為三級制不適用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指,本案以串謀罪定罪,而非《國安法》第22條,認為三級制和其最低刑期不適用於本案,認為應根據串謀罪條文。代表袁嘉蔚和馮達浚的資深大律師祁志,亦持相同看法。

戴耀廷認為判刑三級制不適用於本案,即使要使用,他亦只屬第三級。
同被指是組織者的區諾軒,未有指他應屬那一級,只強調他有出庭作供,希望能獲一半減刑 。(資料圖片)

戴耀廷吳政亨認為只屬第三級

多名被告求情時認為他們只屬第三級的「其他參加者」,包括戴耀廷,雖然戴曾被法官指為「35+」計劃大腦和主要推手,但戴稱他籌劃初選時《國安法》仍未生效,故他未有違法,戴又沒有參與初選,故應只屬其他參加者,若以3年為量刑起點,他認罪獲扣減,應只判囚2年。另外,曾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而被指是組織者的吳政亨,亦認為他應只屬第三級。

另3名組織者強調曾作證應獲減刑

沒有被告認為自己屬第一級的「首要分子」,被指是「組織者」的被告中,趙家賢認為他只屬第二級,區諾軒和鍾錦麟,沒有提他們應屬那一級別,但3人均有強調他們有出庭作供,認為他們應獲一半減刑。

黃之鋒胡志偉等認為應屬第二級

其他被告如:黃之鋒、譚文豪、胡志偉、王百羽等,認為他們應屬第二級別的「積極參加者」。毛孟靜亦強調她沒有參與組織,亦沒有向他人施壓,認為量刑起點應介乎監禁5至6年。其他被告:鄭達鴻、徐子見、譚得志和林景楠等,認為他們屬第三級的「其他參加者」。彭卓棋、梁晃維、岑敖暉、尹兆堅、岑子杰、梁國雄等,沒提及他們應屬那一級。

45名有罪被告的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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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時序。(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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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詳看以下4文)

31名認罪被告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4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

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

兩名被告脫罪

劉偉聰及李予信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早前表示就劉的無罪裁決上訴,但沒有就李的裁決上訴。

他們全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在2022年參與戴等人籌辦的泛民派初選時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16名不認罪被告兩人脫罪的裁決理由。

45名罪成被告的求情。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