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官稱完成引導陳詞 陪審團退庭首天未有裁決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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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嫌串謀殺警及在鬧市放炸彈案,經過約80日審訊,法官張慧玲今(27日)在高等法院完成她的引導陳詞,陪審員今早10時50分正式退庭商議,至晚上7時仍未有裁決,法官決定把案件押後至明早繼續。

著陪審團毋須理會各人的參與程度

張官在最後總結時,再提醒陪審員,只需要肯定各被告有與具名的同謀者協議犯法,且他們參與時,有意圖將罪行付諸實行,便可裁定他們罪成,毋須理會他們參與程度的輕重,或是何時加入和退出。張官又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才能裁定他們罪成,被告並無責任證明自己清白。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7名被告中6男來自兩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6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等罪

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