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法官總結案情 著陪審團勿受自身同情或偏見影響判斷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串謀殺警案,審訊今(16日)在高等法院續。法官張慧玲開始引導陪審員,她指商議計劃不等於串謀,但可證明協議的存在,並指串謀毋須書面協議,僅用語言、行為便可達成串謀。張官又指,如果一個人根本不知道協議、知道但不加入,或無意圖加入但「詐諦」加入,均不屬於串謀的一份子,但一個人表示同意,協議便已完成,即使之後退出,亦非辯護理由。她又提醒陪審團不要被傳媒報道,或自身的同情和偏見影響,必須根據證據作出裁決。
案件涉及2019年一項殺警計劃
張官引導陪審員指,2019年因政府修例引發了一連串社會事件,涉案串謀是指有人於12月8日計劃使用炸彈和槍對付警察。無名小隊的吳智鴻為串謀的其中主謀,該小隊負責找槍、製作炸彈、試槍和炸彈等。污點證人黃振強自稱為「屠龍」隊長,而「屠龍」成員出名「勇武」。
計劃未有實行6男被告被指有份串謀
根據「12.8計劃」,當日有民陣遊行舉行,吳及其隊員會在遊行途經的軒尼詩道放置一大一小炸彈。「屠龍」則會在附近「裝修」,引誘警誘先後靠近小大炸彈位置,槍手屆時在高處用步槍射殺警員,其他人再趁情況大亂「執槍」。最後,由於警方收到風聲,在案發當日早上拘捕黃等多人,計劃因而未有實行。此為案中6名男被告被指牽涉的串謀。控方另指,「屠龍」的行動需要金錢支持,故黃和女被告劉佩凝串謀籌款用於恐怖主義活動。
須考慮污點證人是否可信
張官續指,陪審員的責任為就案中證據作出裁決,可運用人生經驗、智慧和常理判斷接納證人的供詞。張官特別提及,黃振強、蘇軍壕和蘇緯軒為污點證人,他們為獲得刑期扣減上庭作供。再者,黃振強和彭軍壕獲發豁免起訴書,即代表律政司不會就本案以外的罪行控告他們,唯一的條件是他們要真誠、坦白作供。張官提醒陪審員,他們有明顯誘因剪裁證供或誣蔑其他被告,故在考慮他們的證供須特別小心和謹慎,須考慮他們所得利益會否影響其證供是否可信。
不要受個人偏見或同情影響判斷
張官另指,決定是否起訴一個人是律政司的責任,起訴是否公平或違法及其他涉案人士未被起訴的原因,不應在陪審員考慮之內,陪審員只需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張官再指,陪審員不應被無關的範疇所左右,更不要被傳媒報道和自身無關的同情、偏見影響,僅需要根據證據作裁決。張官另強調,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
同意協議之時犯罪已完成
張官之後解釋控罪元素,指串謀罪是指兩人或以上協議進行一個犯罪協議。計劃的商議不等於串謀,但可證明協議既存在。如果一個人根本不知道協議,或知道但不加入,或無意圖加入「詐諦」加入,均不屬於串謀一份子。但當一個人同意協議之時,犯罪已完成,即使之後退出亦非辯護理由。
語言行為便可達成串謀
張官續指,案中無須書面協議等正式形式完成串謀,只須兩人或以上用語言、行為便可達成串謀。控方須證明,案中有控罪所指的協議存在,被告有與至少一名串謀者加入協議,且在協議達成之時,被告有意圖自己或他人會將協議付諸實行。
須裁斷是否有計劃在公用場所放爆炸裝置
張官強調,本案的重點為被告是否串謀者。次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為首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的交替控罪,僅在後者罪名不成立後才須考慮。針對首罪,控方指案中被告計劃於12月8日在公用場所放置爆炸性裝置,意圖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傷害。
須證明有意圖殺死他人
至於「串謀謀殺」罪,張官指此罪與一般的謀殺罪有所不同,但有意圖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不足以定罪,控方必須要證明被告有意圖殺死他人。另李家田單獨面對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是指被告在知情下在身邊控制某樣物品,有意圖在需要時供他人用以危害生命。最後劉佩凝面對的串謀籌款罪,則須證明她有意圖將該財產用於或知道會用於恐怖主義活動。
全部被告均沒有案底
張官提及,案中各名被告均沒有案底,即代表他們有良好品格,其可信情較高而犯嚴重罪行可能性較低。黃、彭在作供時均有提及小隊於2019年作出的暴力行為,屬不被控告的行為,即非被告在本案被控告的行為,僅用以顯示控罪發生的背景,強調陪審員不可因被告過往行為對他們有不利揣測。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