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協議達成日期有爭議 官著陪審團須考慮各被告言行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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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串謀殺警案續審,法官張慧玲今(19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引導陪審員,她上周五開始作引導時,提到協議一旦達成,即使之後退出,亦不能用作辯護理由。然而涉案的協議在何時達成,控辯雙方有不同看法。控方認為毋須有確實地點和時間,當眾人在群組討論會用槍和炸彈時,串謀已有雛形;辯方卻認為直至眾人確立了採取行動的日期,串謀才算達成。張官著陪審員,無論接納那一方的說法,都須獨立考慮每一名被告的言行,以判斷他們有否參與了串謀。

控方指眾同謀者計劃2019年12月8日的大行動中,會在示威遊行中使用真槍及放置炸彈。(賴雯心攝)
控方認為,涉案被告在2019年11月,開始在群組討論會使用槍等軍火時,協議已成形。(賴雯心攝)
辯方卻爭議,要有確實的行動日期,協議才算達成。(賴雯心攝)

控方認為有意圖將計劃實行協議已形成

控方早前提及,無名激進組織隊長吳智鴻,他在2019年11月3日開設Telegram群組「行山討論區」,成員包括黃振強、彭軍壕、許湛榮、吳智鴻及「接完紙鶴未」(控方指是賴振邦)等,眾人曾在該群組提及使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雖然當時仍未有確定計劃實施的時間和地點,但他們之後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協議已經形成。

辯辺認為應有確實日期

辯方卻認為,在確立了行動的時間,才算達成了串謀,故有辯方律師認為,同謀者在12月3日時決定同月8日採取行動,故那時協議才正式生效;次被告張銘裕的律師更認為,最早於12月8日才確立計劃詳情。

屠龍隊長黃振強在2019年11月18日與吳智鴻會誤,但各被告是否也算在這天同意並達成協議,法官稱陪審團要從各被告的言行逐一考慮。

控方指屠龍加入日期為11月18日

張官特別提到,控方曾指,「屠龍」加入串謀的日期為11月18日,即黃振強在與隊員召開大鴻輝會議後翌日,與吳在觀塘相見後,協議便達成。張官稱,若陪審員按納控方這個說法,這是「屠龍」加入的日期,亦只可考慮屬於吳小隊的賴振邦、許湛榮,是否也是串謀一分子。

黃與吳交涉時未有知會隊員

張官續指,就11月18日黃振強與吳智鴻的會面,黃確認他事前未有知會隊友,亦不曾告訴吳稱「屠龍」共識是不會親手用槍和炸彈。控方的說法亦非指黃作為「屠龍揸fit人」與吳交涉,故要逐個被告考慮他們有否參與串謀,而非黃稱加入便加入。張官著陪審員應考慮各名被告的言行舉止,如何會令人認為他們已加入了協議。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