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官提不應忽視2019年的社會背景 陪審團料明日退庭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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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串謀殺警案,審訊今(22日)在高等法院續。張慧玲續引導指,涉案串謀是計劃在大遊行的路線途經位置擺放炸彈,故陪審員不應忽視2019年的社會背景,因同樣的串謀發生在今時今日或2019件均會有所不同。案件押後至明早續,預計陪審員將會退庭商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黃振強曾稱以為吳智鴻吹水

法官張慧玲指,控方的立場是涉案計劃出現後,才慢慢演變至「12.8計劃」。認罪證人、「屠龍」隊長黃振強早前供稱,他初時以為吳智鴻聲稱有槍和炸彈僅是「吹水」,直到西貢試槍後才知道真有其事。後來,李家田和張銘裕在大鴻輝會議報告試槍事宜,「屠龍」成員間討論如何使用吳提供的手槍,及在計劃中如何配合吳一方。惟當日他們未有達至任何結論,只有「屠龍」不會親手用槍和炸彈的共識。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黃與吳會面後稱到泰國後會談新計劃

黃又指,至11月18日,吳向他提及「20KG」炸彈,要求「屠龍」在計劃中負責引警察,並指計劃將於下一次大遊行中實行,黃當時則不曾提及「屠龍」成員不會親手用槍和炸彈的共識。當晚,黃在「滅龍」群組向成員表示:「聽日去到泰國,有新plan講,唔使行眼鏡plan。」

黃稱不記得曾向那名隊員展示過炸彈位置圖

12月5日,吳將標有炸彈和槍手位置的地圖發送給黃,黃當時才知道炸彈會放置在軒尼詩道一帶、槍手的存在,及「屠龍」要引誘警方靠近炸彈位置。黃之後不曾在「滅龍」提過該地圖,僅聲稱12月8日凌晨有向隊員展示地圖,惟黃未能肯定當時有哪一名隊員在場。另根據監視警員的證供,他當日僅見到黃振強、張俊富等進入安全屋,不見稍後在安全屋被捕的張銘裕和嚴文謙。

控方指大行動前準備與平日不同

控方另在案中十分依賴「滅龍」於12月6日及7日的訊息,成員間查詢12月8日的行動,提及要「引戰」及不必帶裝備等,均可見「12.8計劃」與平日行動有所不同。控方因而指控,首4名被告是「屠龍」成員,知道並參與涉案串謀。

辯方堅稱被告不知道發生何事

辯方則反駁指,涉案串謀最早於12月3日才形成,因為當日才知道計劃將於12月8日執行。再者,案中沒有證供指被告明確表示會參與串謀。黃亦確認,「屠龍」所有行動均由他和「軍師」Kan計劃,計劃完畢後才通知成員,成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故各被告案發時根本不知道發生何事,未能決定是否參與計劃。

被告賴振邦在其經營的「3C工作室」被捕。(資料圖片)

賴振邦是否吳組織成員有爭議

提及另一無名激進組織的成員,控方指被告賴振邦為TG用戶「接完紙鶴未」,辯方否認。有證供指,賴曾到大學偷取化學品,在行山試槍前提醒參與者不要開啟手機Wi-Fi和GPS等,及曾協助吳組裝炸彈等。

許湛榮甚少在群組發言

至於許湛榮,雖然他在行山試槍後的確甚少在群組中發言,但控方指吳在群組中曾稱會和許先到試槍地點踩線,在吳家中找到的香港地圖亦有許的指紋。後來在吳等人被捕後,許亦在群組中表示要「清嘢」。基於以上證供,控方指兩人必然為案中串謀者之一。辯方則指,許最多只是參與了試槍,絕非串謀一份子,表示要「清嘢」亦僅因不想被牽連在內。

女被告劉佩凝。(鄭子峰攝)

辯方指劉佩凝或未看過屠龍的宣傳片

最後被謀串謀眾籌作恐怖主義活動的劉佩凝,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汽油彈符合恐怖主義活動的法律元素。再者,控方稱依賴涉案「屠龍」宣傳片段證案,指片段顯示「屠龍」成員在示威中投擲汽油彈,惟辯方指案中無證據顯示劉則看過該片段。

不應忽視2019年的社會背景

張官最後著陪審員,考慮案件時應結合2019年的社會背景,指兩名從犯證人黃振強、彭軍壕作供時,均有提及當時的示威。涉案串謀是計劃在大遊行的路線途經位置擺放炸彈,陪審員不應忽視2019年的社會背景,指同樣的串謀發生在今時今日或2019件均會有所不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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