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李家田自爆有到示威現場觀察 官提醒只能當背景考慮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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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串謀殺警案,審訊今(21日)在高等法院續。法官張慧玲第4日引導陪審員,庭上提及被告李家田否認參與任何串謀或管有槍械,並自言在示威現場的角色僅是觀察。張官指出,參與暴動、衝突警方或縱火等,在本案中屬未被起訴行為,不代表李在本案中有犯罪傾向,陪審員僅可視作背景考慮。

被告李家田稱2019年參與社會運動時是想拍紀錄片。(資料圖片)

李稱被困理大無出席大鴻輝會議

張官引述李家田的證供指,他否認曾參與11月17日的「屠龍」大鴻輝會議,因他當時被困理大暴動現場,直到11月18日凌晨才成功離開理大,並引述其IPad當時的GPS 為證。控方則指,李逃離理大後有前往大鴻輝,之後再返回理大。

控方質疑被困理大說法

控方另質疑,李聲稱當時被困理大,但卻在「滅龍」群組表示「黎緊」及「肚餓」。李則解釋指,他初時有打算參加會議,以為自己能離開理大,都在群組中「隨口噏」及「氹住其他人」,後來才發現自己無法離開理大。張官則著陪審員思考:「有個人走左出黎(理大),會唔會再番入去?」

官提醒李並無被控其他暴動罪名

控方亦質疑李家田的自辯並不可信,如李聲稱不參與暴動、衝突警方或縱火等非法行為,只是在一旁觀察。張官則指出,即使陪審員不接納李的證供,認為他有參與暴動等,惟上述非法行為在本案中屬未被起訴行為(uncharged acts )。故陪審員不能就此推斷李在本案中犯罪傾向,只可以將這些情況視之為背景。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