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黃振強曾言:你哋明知聽日大嘢 官著思考被告知情否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串謀殺警案,審訊今(20日)在高等法院續。法官張慧玲第3日引導陪審員,她指示陪審員在考慮被告們在Telegram群組的訊息時,需考慮各被告對「12.8計劃」的知情程度,並舉例指案發前數天,「屠龍」所屬群組「滅龍」中,仍有人問會用那個計劃,而黃在計劃前一天叫眾人到倉庫取裝備時,黃曾言:「你哋明知聽日大嘢……」著陪審員要根據證供,考慮黃向被告透露了多少,被告們又是否知有何事會發生。
法官張慧玲引述Telegram群組「滅龍」的對話,指第三被告嚴文謙於2019年12月6日,即原定大行動前兩天,嚴曾問:「8號我地洗唔洗避一避?」另有隊員問:「其實我哋會做邊個plan ?」屠龍的軍師Kan回覆:「我諗諗」,及「淨係引班狗嚟就走得,都係我哋平時做既嘢」。
黃罵隊友時稱明知聽日大嘢
此外,認罪證人、自稱為「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曾強調:「星期日有大plan 」,要求「全世界唔好帶裝」,又著張俊富將荃灣倉庫的裝備全部取出。多名隊員搬出藉口拒絕一同到倉庫取裝備,黃用粗口責罵隊友:「乜都唔使做咩?你哋明知聽日大嘢,用得你哋幾多時間」。
著陪審團考慮黃透露了多少訊息
控方的說法是,上述訊息可透露,各被告不單知道「12.8計劃」的詳情,他們的行為更是在促進計劃完成。辯方則指,相關對話訊息根本未能證明各被告同意加入計劃。張官著陪審員要根據證供考慮,黃向各被告透露了多少訊息,他們是否知案發時發生何事,以讓他們可在知悉下參與計劃。
若接納李家田口供應裁定李罪脫
唯一出庭自辯的被告李家田,法官指李的說法是,他不曾參與涉案串謀,亦不曾在西貢行山時獲得一把手槍。張官指出,如果陪審員認為李的證供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便要裁定其罪名不成立。張官又指,即使陪審員不相信李的證供,也不代表李自動罪成。張官重申,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如果陪審員不接納控方的說法,同樣要裁定李無罪。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