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賴振邦否認是小隊成員Bobby 官著考慮證人有否捏造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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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串謀殺警案續審,法官張慧琴今(22日)續在高等法院引導陪審員,並提到第五被告賴振邦的相關案情。控方指賴是案中屬吳小隊的成員「Bobby」,辯方卻指賴的姐夫被捕時,曾稱呼賴為「阿邦」,賴被捕後一直保持緘默。張官提醒陪審團,賴選擇沉默只是行使其權利,不可因而對他作出不利的猜測。此外賴亦爭議他在案中的身份,稱他非污點證人彭軍壕口中所指的隊友「Bobby」,又舉例指賴的家人也只稱呼他為「阿邦」。法官著陪審團考慮,彭會否為減刑而捏造事實,嫁禍於賴,另外家人以中文名稱,是否代表賴便沒有英文名,及非案中的「Bobby」。

被告賴振邦。(資料圖片)

不可把賴的沉點視為默認

張官在談及被告賴振邦的案情時指,賴被捕後一直保持緘默。張官重申,賴拒絕回答警方問題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陪審員不可因而對他有不利猜測,更不可將他的沉默視為默認。辯方亦提過有警員曾嘗逼賴飲滴露,但張官指沒有證供顯示有此情況。

賴與Bobby是否同一人

此外,認罪證人彭軍壕曾指其隊友「Bobby」就是賴,辯方對此提出爭議,又舉例指賴的姐夫張堅順被捕時,曾稱呼賴為「阿邦」而非「Bobby」。張官亦叫陪審員以常理思考,家人以中文名稱呼賴,是否代表賴便沒有英文名,同時亦需考慮,彭軍壕會否為減刑而捏造事實,指賴是Bobby並嫁禍於他,陪審團需推斷賴與Bobby是同一人,才能指賴與串謀有關。

被告李家田(圖)稱被捕後遭多名警員毆打才招認。

警方搜查李家田家未搜廁所

張官又提到被告李家田的其他證供,李稱他被捕時在房間洗手間內遭警員暴力對待,警員否認說法。辯方質疑當日重點搜查隊到李家搜查,並未有搜查洗手間。搜查隊隊長解釋廁所不在搜查範圍。張官著陪審員考慮,為何搜查隊未有搜查洗手間,這是否能支持李在洗手間內被毆的說法。

警方翌日才回李家取斜孭袋

另李家田自辯時稱,他被捕時為想滿足警方而虛構證供,謊稱吳智鴻曾交給他的槍放在膠袋和綠色斜孭袋中,但警員未有當場檢取該斜孭袋及作文字紀錄。張官稱若陪審員接納李的說法,便要考慮為何警員在知悉斜孭袋存在的翌日,才返回李家檢取,做法是否有些奇特。

李曾稱害怕也要把事說出來

張官又指,李稱他被捕時警方曾向他施用「水刑」,他至今仍感到十分害怕,擔心一旦離開監獄會遭警方報復,但被問及為何害怕仍選擇自辯,李稱想得到公義,故:「驚都要講番發生咩事。」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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