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辯方指被告加入協議時 不知日後因國安法實施而違法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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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控辯雙方今(31日)續就「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陳辭,法官要求控方提交列表,釐清各被告加入涉案串謀計劃的具體日期,以予考慮各人參與程度。辯方陳詞時指,被告加入協議時並不知道協議日後會因國安法實施而違法,質疑控方擴大共謀者原則的應用範圍,對被告不公。

法官陳慶偉今指,控辯雙方對戴耀廷發佈的一系列文章似乎沒有爭議,重點在於文章呈堂的目的,那麼各名被告何時加入涉案串謀協議是重要的,要求控方釐清相關日子。在法官追問下,主控周天行指假如法庭不接納戴和區諾軒在2020年1月飯局上已達成協議,那麼下一個協議日子將會是3月25日公民黨宣布參與協調的記者會,或戴於6月8日向參選人發送協調文件。

法官要求控方列出案中共謀者加入時間

法官李運騰表示,明白控方立場是指某被告加入協議前,其他共謀者的言行可顯示串謀協議的性質及範圍,而他參與協議後的言行將會直接反映其參與程度,但案中每個指稱的共謀者加入時間都不一樣,故要求控方列出具體日期,以及該些日期的重要性。控方承諾明天會向法庭提交相關列表。

鄭達鴻和梁國雄代表大律師黃宇逸陳辭指,控方首提出涉案串謀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前已構成公職人員失當罪,但公職人員失當罪性質有別於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能將兩者類比以求將國安法前的言行納入證據。黃強調,如果控方一早表明協議案發前已涉公職人員失當,辯方抗辯方向則會有所不同。再者,被告加入時不知道協議及後會隨國安法實施而變得違法,而相關共謀者的言論他日會被用作刑事審訊,控方做法是擴大「共謀者原則」應用範圍,對辯方不公。

初選案時序。(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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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控方毋需動用「共謀者原則」 也可把涉案協議的性質及範圍 當作環境證供呈堂

控方引用的1950年美國案例中,共產黨成員被控串謀推翻政府,違反當地一條1940年生效法例。李予信代表大律師關文渭則指,控方依賴「共謀者原則」的目的,是要證明協議的性質及範圍,但其實控方毋需動用「共謀者原則」,也可直接當作環境證供呈堂,認為控方欲依賴該原則,是要證明被告默許其他共謀者的言行。

主控萬德豪回應指,控方指稱涉案協議是在國安法實施前6個月產生,故所依賴的證供並非久遠,又指本案情況並不常見,故只能找到上述案例支持其立場。陳慶偉指出,該案提及一批教師曾在法例生效前赴莫斯科學習馬克思思想,但控方不一定是要使用「共謀者原則」才可將這項證據呈堂,也可視作環境證供。

萬表示,該批教師為共產黨成員,故屬案中共謀者,關乎「共謀者原則」。李運騰指,這些教師可能只是基於共同興趣到莫斯科學習,當時未必有協議要推翻政府,笑言:「那麼我們便要小心擇友,如果我們任何一位朋友日後變成罪犯,無論我們以往關係有多清白,也有可能會被視為犯罪言行。」經李官多番追問,萬承認案例沒有明確指向該批教師當時已達成協議。

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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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案件編號:HCCC 69/2022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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