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控方突指被告控罪前言行已成罪 官問:是否一生也要慎言
民主派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今(29日)續於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受審。控辯雙方就「共謀者原則」作法律爭議。控方國安法雖不設追溯期,但被告控罪日期前的言行,若與控罪相關,亦可用以指控他們曾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又首度提出,各被告在控罪前的言行,已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惟法官對這說法表示質疑,不但批評控方審訊中途才提出這個新論點,更有法官反問:這是否指人一生也要慎言?辯方陳詞亦指控方臨時改變立場,做法極度不公,重申若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前不屬違法,亦不能引用共謀者原則作考慮。辯方將於周三(31日)繼續陳詞。
初選案時序。(詳看下圖)
控方指共同目的於泛民飯局已產生
主控官周天行陳詞時指出,各被告的串謀行為始於戴耀廷、區諾軒等人在2020年1月的飯局,他們商討初選計劃,當時案中的「共同目的」—— 無差別否決財案以爭取五大訴求 —— 已經產生,且此由始至終都沒有改變,及至7月國安法實施後,仍然持續,因此眾被告於國安法實施之前的言行,可用以證明他們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周又指,國安法雖不設追溯期,但被告在控罪日期前的言行,若與控罪相關,仍可用以助證。
引美國案例指控罪前言行同樣有力
周又指,即使是在國安法實施之前,該共同目的已屬非法,並可構成普通法下「公職人員失當罪」,他又援引美國上訴法院案例指,如果被告早在控罪日期前已參與串謀行為,陪審團不應只考慮被告控罪日期之間的言行,共謀計劃中任何一人在控罪前的言行同樣有力。
官反問發言時不違法50年後屬違法應怎辦
陳慶偉舉例指,假如庭上三位法官稱要推翻政府,即使在發表當刻並不違法,若在50年後若干法例實施後,他們實施推翻政府行為,控方是否可以沿用當年的言行舉證。周回應指,3人當年言行可協助證明他們持續實施串謀。陳笑言:「所以你是說,我們這輩子都要慎言?」隨即惹起庭上眾人發笑。
指控方中途才提出或構成另一罪名
法官李運騰亦指,控方指被告行為等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今天才首度提出,這對辯方並不公平,李官又稱他在審訊首日已要求控方釐清「共謀者原則」立場,直言:「為何我們要在50多天之後,才知道你們有這個後路(fallback position)?」
強調非檢控國安法前的行為
主控官萬德豪解釋,先前一直沒有機會提出,強調他們並非要控告公職人員失當罪,只是在使用「共謀者」原則上,各被告同意其他共謀者案發前的言行。李運騰質疑,控方開案陳辭理應提及這點,而非只是覆述證據。萬回應指,控方不是檢控被告國安法之前的行為,為免混淆,所以沒有在開案陳辭中提出。
開案無未提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陳慶偉仍然不滿意控方說法,並翻看開案陳詞,形容:「這是我處理過最厚的開案陳詞,但它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隻字不提。」萬強調不是要突襲任何一方,控罪書已指出眾被告串謀當選後,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這已足以讓辯方明白控方立場。
只找到美國案例支持論點
李運騰再指,控方案例所引用的部份——即陪審團需否考慮控罪日期之前,被告以外的共謀者言論 —— 只屬法官用以闡述該案背景的「附帶意見(obiter)」,並非關鍵議題,亦不是關乎共謀者原則。萬承認只找到這個案例支持,坦言:「這已是我們能找到的。」
辯方指未遇過更不公平的情況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則指,控方先前有很多機會可以提出眾被告串謀行為在國安法實施之前已是違法,卻在控方案情將近完結時才說出,是突然改變立場,做法對辯方「極度不公」,並說:「我沒有遇過比此更不公平的情況。」
重申國安法前不違法共謀者原則亦不適用
沈續指,共謀者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各被告案發前的協議已屬違法,而其言行持續促進未完成的違法協議。若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前不屬違法,則不能適用共謀者原則。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