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美女廚房慘變「虐殺屠房」 香港動保法例落後過澳門
香港素食會前日(10日)在Facebook批評,無綫電視節目《美女廚房》請來不懂煮食的女藝人,親自活捉和宰殺活生生的動物食材,當中以海鮮為主,譁眾取竉之餘,對動物也是一種虐待,呼籲觀眾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參考一江之隔的澳門,當地前年9月起實施《動物保護法》,除嚴打殘酷對待動物外,更明確規定食材類動物需要人道處理,即是法定屠宰場和街巿,宰殺如牛羊雞鴨或魚類等有脊椎動物前,要用人道方式使動物昏厥才屠宰,免其受苦。至於香港,現時動保法例對比不少其他國家或地區都要落後,莫說規管屠宰過程,就連《動物保護法》討論多年都未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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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動保法例曾比香港更寬鬆 劏狗只罰200
在十多年前,澳門的動保法例的部分條例,比香港更寬鬆,如香港《貓狗條例》規定,狗隻和貓隻不得屠宰,狗肉和貓肉也不可售賣及使用,違者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及第6級罰款(10萬元)。不過澳門的舊版市政條例只規定,劏狗食狗罰款20至200澳門幣,落後程度比香港有過之而無不及。
因此,澳門民間輿論極力要求修改動保法例。2007年,當地立法會開始討論動保法例,初時稱《擁有動物法》,只包含有領牌的寵物,受規管行為限於疏忽照顧、虐待、棄置等等。後來公眾、保護動物團體發起多次集會及在公開場合發聲,推動擴大保障範圍,討論過程也相當具爭議性,例如是否應加入刑事成分、如果須監禁刑期又應在哪個範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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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討論後終落實 宰殺食材類動物也納入規管
經過7年漫長討論,澳門民政總署又先後約見幾個不同動保團體,最後行政會議敲定草案,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處以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監禁3年,立法會於2014年10月一般性表決通過《動物保護法》。再經詳細法例細節,立法會在2016年中正式通過法例,在同年9月1日起實施。法例除了大幅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可處最高1年徒刑外,也加強對寵物的規管,包括大型犬出門須戴口罩等。
更進一步的是,該例第十二條訂明以食用為目的的動物,處理時也有「特別義務」,如未經人道方式使其昏厥,不得予以灌水、灌食、捆綁、拋投、丟擲和切割。屠宰前,也須提供動物維持基本生理狀態的食物和水,並提供維持基本生理姿勢及伸展的空間。
因此在新例下,賣魚、田雞等須先人道擊暈再劏,宰雞時也應先用利刃割頸放血,令雞隻昏厥等等。違者一律罰款2,000至10,000澳門幣。
當然,這類法例在執行上可能有一定困難,例如動物何謂「昏厥」有相當大灰色地帶,而法例以脊椎動物分界,蝦、蟹等無脊椎動物不納入保障,也有一定爭議。不過,法例白紙黑字寫明宰殺過程要盡可能減輕動物痛苦,至起碼可避免不必要的折磨過程,存在一定阻嚇力。所以像今次《美女廚房》有嘉賓亂斬活魚的情況,如果出現在澳門,或有犯法的可能。
瑞士再進一步 禁活生生灼熟龍蝦
至於科學界近年有另一種說法,認為無脊椎的甲殼類動物同樣有知覺,所以有一些歐洲國家更進一步規管宰殺無脊椎食材類動物行為。
瑞士政府今年初宣布修改《動物保護法》,規定龍蝦等甲殼類動物必須以天然方式保存、運輸,不可以用冰鎮或放進冰水等方式處理。條例也禁止將未死的動物活生生灼熟,必須先電擊或破壞其腦部再處理。法例已於3月實施。
如此安排自然有爭議,尤其烹煮龍蝦前要再額外增加一重工序,迫使食肆更換設備。不過當地政府發言人堅持,處理動物有更「友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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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動保法例流於零碎
回看香港,現時別說規管宰殺食材動物,連完整的《動物保護法》都未有,要談有脊椎與無脊椎動物的保護分界,更是言之尚早。
2015年6月,立法會議員陳克勤向時任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問到動保法例進度。高永文答道,現時已有《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第139章)及其附屬法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和《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及其附屬法例,可以保障動物。
不過問題正正在於,本港沒有統一的動保法例,流於零碎,各法例都有過時內容。政府在處理動物時,往往只停留在衞生、食物的層面,而非從動物權益出發。其中《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3年,但在實行上定罪門檻偏高、執法不嚴,實際判刑阻嚇力也不夠。
因此,近年香港屢現虐待動物事件,每次都會引起眾怒,公眾繼續將矛頭指向動保法例落後,但總是沒有下文,然後事件又一再發生。
澳門遲到好過無到 香港政府須加快進度
林鄭月娥上任特首後,政府已稍為回應動保界部分訴求,例如警務處處長盧偉聰4月承諾擴大處理虐待動物的專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早前也提出,政府將建議立法會修例,當交通意外涉及貓、狗等動物,司機必須報警。
不過相對而言,香港更加需要的是一條完整的《動物保護法》,既增加阻嚇力度,也同時提高公眾保護動物的意識。澳門動保立法拖延多年,但至少現時已有改善,香港政府也是時候行動。至少在節目中找一些不懂烹飪的人處理動物「製造娛樂效果」,這種事件應該可以避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