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推《動物保護法》劏魚未扑暈屬違法 香港應否借鏡?

撰文:林若勤 李澤彤 黃永俊 江智騫 羅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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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與香港的街巿看似差別不大,魚檔同樣瀰漫着陣陣魚腥味,但當地魚販和街坊原來多了一份「仁慈」。澳門自9月1日實施《動物保護法》,除保障一般動物免受虐待外,就連食用動物也規定要人道處理,包括指明法定屠宰場和街巿,宰殺有脊椎動物前要用人道方式使動物昏厥,否則不得捆綁、切割,即賣魚、田雞等必須先人道擊暈再劏,同時街坊買活魚或有脊椎動物回家時,也有義務提供食物及飲用水,屠宰過程中亦應盡量減低動物痛苦,否則一律罰款2,000至10,000元。不過,這一項「仁慈」的法例,令當地魚販擔心「扑極唔暈」,恐誤墮法網,更有魚販停賣需要生劏的風鱔。那麼,香港又應否仿效呢?

《動物保護法》規定食用動物被宰殺前,要先經人道方式擊暈,澳門街市的魚理論上須先扑暈才可宰殺。

記者10月初到澳門,感受《動物保護法》實施一個月後的街巿情況。魚販叫賣聲此起彼落,被選購的魚「肉隨砧板上」奮力地掙扎着,體形較小的魚,魚販用刀背或木棍一「扑」便暈,大魚有時要補「扑」兩、三下。

然而,仍有魚販將一條活生生的魚,從水裏捉起,放在砧板上,然後手起刀落將活魚生劏,魚兒雖擺尾掙扎,但不消幾秒,便被分切成下半身及魚頭兩件,過程只有短短數秒。被生劏的魚被放在鐵架上,牠們不會叫痛,但嘴不停開合着,似是無聲呼救。理論上,這名魚販已經犯法。

有澳門居民表示,如果魚販太大力把魚扑死了,她也不想購買。

最高罰款萬元澳門幣

經過7年諮詢及修例,澳門終於在今年9月1 日推行《動保法》。法例共有45項條文,涵蓋禁止虐待動物、遺棄動物、售賣初生動物等多個範疇,還規定地盤狗隻須絕育、競賽動物要有牌照,就連用作科學用途的動物也要先獲民政總署准許。

受保護對象還包括食用動物。法例第12條列明,在法定屠場(包括街市)宰殺動物時,如未經人道方式使動物昏厥,不得予以灌水、灌食、捆綁、拋投、丟擲和切割;法例第11條又列明,飼主須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用水,以及充足的活動空間。根據澳門民政總署的書面解釋,上述法例意思是「如將活魚從零售市場買回家屠宰,行為人需遵守動保法第11條飼主義務的規定,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用水,屠宰過程中亦應盡量減低其所受痛苦。」兩條法例的罰款,同樣是2,000至10,000元澳門幣。

記者詢問生劏活魚的魚販陳先生,為何會觸犯法例?他說:「扑死搵邊個買啊?」生劏活魚是為了保持魚的新鮮度,他又聲稱不知道《動保法》已實施。旁邊的街坊李太亦說,買魚的首要條件是要夠新鮮:「如果魚販太大力把魚扑死了,魚便不會動,我也不會買。」

另一魚販羅先生就向記者訴苦,他說以前除了賣魚,還會賣風鱔,但法例實施後,他怕誤墮法網,決定停賣:「風鱔就算斬了牠的頭,半個小時都還會動,如果咁樣就要罰錢,咁我都做唔掂,所以我都唔敢賣。」

不過澳門民政總署澄清,只要劏魚前將鱔擊暈,之後切除活魚的頭部,即使後來「翻生」,身體仍在動,相信魚已喪失痛覺,不會令魚受痛苦,因此不屬違法。

「象徵式」扑魚避違例

澳門鮮魚行總會副會長張國柱透露,《動保法》生效後,仍有不少魚販冒險生劏活魚:「酒樓好多人喜歡生劏,因為生劏可將魚放血,魚肉便不會谷血,谷血的魚食起來較重腥味。」惟為免違法,他劏魚前都會「象徵式」用刀背敲擊魚的頭部一下。

他認為,魚販最想盡快將魚賣出,根本無動機將魚虐待,故認為民政總署不應針對性執法。

愛協2010年報告批評,利刀切割雞頸放血是不人道的屠宰方法,因雞隻被割喉後的20秒或更長時間內仍有知覺。

割雞頸放血仍受痛苦

魚檔有爭議,其他有脊椎動物一樣。例如殺雞,又是否要先「扑暈」?澳門民政總署的答覆, 又提出另一說法,發言人指雞販屠宰雞隻前,只要用利刀割頸放血,便可以令雞隻昏厥。澳門雞販告訴記者,其實割頸放血是一貫做法,所以法例的影響不大。不過愛護動物協會在2010年發表的報告指出,有研究證明雞隻被割喉後的20秒或更長時間內仍有知覺,因此未經擊昏處理下屠宰雞隻,會令牠們死前飽受苦痛,批評這種方法不符合人道屠宰原則。

法例精神不殘害動物

至於消費者購買活魚等有脊椎動物後,需要人道處理,當局又如何執法?為何硬性規定提供食水糧食?澳門民政總署未有詳細解釋,只是指直至10月7日,當局共檢控了42宗違反《動保法》的行為,主要是因沒為狗隻納狗牌及沒使用狗繩。

石立炘說,《動保法》立法精神是讓動物免受不必要痛苦,相信魚販出發點只要並非存心殘害動物,民政總署會彈性執法。

澳門執業大律師石立炘解讀法例時指,《動保法》的立法精神,是讓動物免受不必要痛苦,相信當局會彈性執法。他舉例指,魚販出發點只要不是存心殘害動物,如曾採取合理手段減少魚的痛楚,相信已符合法例精神。

石又認為,民政總署應會視乎業界的實際操作執法,不會因魚未被完全扑暈,便因而控告魚販,故檔販也不必過分憂慮。

澳門2013年的立法會文件曾經解釋《動保法》的立法原意,寫道:「立法保護動物有利於解決因動物問題而產生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和諧」背後,雖惹來不少爭議和執行困難,但澳門無疑已爭取到一套以動物為本的完整法例;反觀香港,主要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兩項法例保障動物權益,但這足夠嗎?香港的食用動物又是否需要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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