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馬俊文在牢房牆壁寫港獨口號 未獲提前釋放 覆核敗訴
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5年,馬在囚時行為良好,原定今年3月提早獲釋,惟獲釋前兩日,《維護國家安全法》(23條)正式生效並修改了監獄規則,馬因而服畢餘下一年多的刑期。馬認為不公,早前入稟要求司法覆核,並質疑「23條」有違《人權法》,變相任意拘留,要求推翻懲教署決定,亦是首宗挑戰「23條」的司法覆核案。法官李運騰今(6日)判馬敗訴。
李官在判辭透露,根據懲教署的資料,馬在其牢房牆壁寫上港獨口號,且仍與「黑暴」的人有來往,署長覺得他並無悔意,不能排除馬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不建議把其個案轉介相關予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此外,法官認為馬現只是服畢他原本的刑期,不涉加刑,認為並無不公,故裁定馬敗訴。
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
出獄前兩天才獲告知需多服刑至少一年
入稟狀指,馬俊文於2024年2月獲告知,他因囚行為良好可於同年3月25日提早獲釋。惟署方於3月23日撤銷決定,馬須繼續服刑至少一年,直至署方的年度覆核。
馬兩天後以書面抗議該決定,同日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回覆,指考慮馬俊文在獄中的行為、更生進度等,認為:「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故不建議把馬的個案轉介相關予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馬在牢房牆上寫港獨標語
法官在判辭指,根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考慮,馬在荔枝角收押所的牢房牆上寫下「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的字句,並署名「第二代美國隊長」;馬在囚時與「黑暴事件」人士仍有接觸,亦會在獲釋後與他們保持聯絡;更生方面,馬被指對更生計劃沒興趣,表現冷漠,少談個人感受,亦沒有表現悔意,也沒有規劃獲釋後的職業路向等。委員會指,懲教署署長不應滿意馬被提早釋放後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亦不應轉介馬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獲釋。
判辭又指,評審委員會在2024年3月21日成立,由懲教高級監督擔任主席,成員包括2名懲教監督及資深臨床心理學家。
署長認為馬沒有悔意
法官引述懲教署署長的決定指,署長認為馬的書面陳述提到:明白到現今之香港環境已無法反抗,唯有接受現實。署長認為這說法反映馬沒有真誠悔意,若他日後有機會反抗,不能排除馬會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
未能通過不會不利於國安測試不獲轉介
署長參考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及馬的書面陳述後,認為馬提早獲釋會不利於國安,故根據《監管釋囚條例》,不可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獲釋。法官同意當署長認為囚犯無法通過「不會不利於國安」的測試,便有責任不轉介委員會考慮。
監獄亦令囚犯有機會更生
至於馬指新修訂的規假定囚犯不獲減刑(presumption against remission),和「不會不利於國安」的測試含糊,均有違反《人權法》。法官指,由於馬沒有挑戰「23條」的合憲性,法庭無法得知懲教署署長以「不會不利於國安」的測試作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有何不妥。案例指出,監獄令囚犯有機會更生,法官認為囚犯服畢全數刑期不會剝削他們的更生機會。
署長除了每年覆核囚犯個案亦無權做其他
法官不認同馬的說法,指懲教署署長變相有權阻止「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國安囚犯獲得行為良好的減刑機會。即使署長認為囚犯未能通過「不會不利於國安」測試,署長除了每年覆核囚犯個案,亦無權做其他事。
重點是囚犯提前釋放可能做的行為
法官認為,《監管釋囚條例》已列明國家安全的定義,並非如馬所指含糊。至於馬指「不會不利於國安」的定義同樣含糊,可能針對那些不傾向危害國安,但拒絕依從政府意識形態的人。法官認為,測試用以評估提前釋放囚犯所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即使署長會考慮囚犯的思想是否激進,但那些思想從來不是測試的重點,重點是囚犯提前釋放後可能做的行為。
官認為測試已足夠明確
法官又指,馬不應將《國安法》42條的保釋安排提到的「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不會不利於國安」測試作比較,因為前者被假定無罪,後者已被定罪。有關測試絕非含糊,已經足夠明確,能夠讓囚犯知道在監獄如何表現才能提前獲釋。
等同判原本刑期並非懲罰
至於馬爭議修訂的規則具追溯力,法官認為沒有假定轉介囚犯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獲釋的說法,即使馬最終須服刑5年,亦等同他原本被判囚的刑期,對他而言並非懲罰,不涉及加刑,故沒有違反《人權法》。
馬質疑修訂的規則具追溯力
馬質疑,修訂的規則具追溯力,未有考慮其更生因素,預設相關囚犯不可獲減刑,有違反《人權法》。署方作決定前,未有讓馬作辯解,屬程序不公。
馬要求法庭頒令,修訂的規則非「依法規定」,要求推翻署方的決定,並頒令他即時獲釋,馬亦要求署方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L37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