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馬俊文假釋前兩天突不准提前獲釋 指違人權法求覆核
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男子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在獄中行為良好,獲扣減刑期,原定於本年3月出獄。惟他獲釋前兩天《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法》宣告生效,懲教署基於修訂《監獄規則》,在馬獲釋前兩才獲告知,「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不准他提前釋放,即馬需多坐逾一年監,且無權抗辯。馬認為有關修訂不但具追溯權且存在不公,有違《人權法》,上周五(21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署方決定,並頒令他可即時獲釋。這亦是《維》法生效以來,首宗挑戰其條文的司法覆核案。
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
獲釋前兩日獲撤銷決定
入稟狀指,馬俊文於本年2月獲告知,將於3月25日獲釋。惟他於本年3月23日知悉,署方已撤銷決定,馬將不能在原定的日子獲釋,直至署方的年度覆核。
委員會不建議馬提早獲釋
馬兩天後以書面抗議該決定,同日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回覆,指考慮馬俊文在獄中的行為、更生進度等,認為:「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並指「綜合上述資料,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把馬俊文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馬質疑修訂的規則違反人權法
馬俊文指,署方根據修訂的規則,撤消原本的決定。馬俊文質疑,修訂的規則未有考慮更生因素,預設相關囚犯不可獲減刑,質疑修訂的規則違反《人權法》的保障。
未有讓馬作辯解
馬俊文續指,署方作決定前,未有讓馬俊文作辯解,其效果卻令馬的刑期延長一年,屬程序不公。
指修訂規則違反人權法
他要求法庭頒令,修訂的規則非「依法規定」和違反《人權法》,署長的決定屬程序不公。除了要求推翻署方的決定,並頒令他即時獲釋,馬俊文亦要求署方作出賠償。
質疑修訂規有追溯力
此外,馬俊文指他原定可於本年3月獲釋,署方當時應已考慮他提早獲釋是否會危害國安。惟23條生效後,署方拒讓他提早獲釋。馬質疑修訂的規則有追溯力,是違反《人權法》的條文。
委員會決定疑越權
再者,馬指「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番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但《監獄規則》未有賦權予該委員會,質疑該決定越權。
《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3月23日刊憲生效,當中修訂《監獄規則》第69條,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得減刑。
案件編號:HCAL37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