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612穿「光時」上衣戴黃口罩男子 被控違國家安全法須還柙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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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法條例》(第23條),控告一名涉在今年6月12日穿「光時」口號的上衣,及黃色印有「FDNOL」口罩的男子,指他在石門港鐵站遊蕩,且未有應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該男子被控告「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煸動意圖的作為」等3罪。案件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把案件押後 8 月 7 日再訊,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被告諸啓邦,27歲,報稱無業。他被控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和有意圖而遊蕩罪。
控罪指被告穿戴印有陳述的上衣及口罩
被告涉煽動意圖的罪名,指他於2024年6月12日,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被告並涉不出示身份證明遊蕩罪
另兩罪則指他於2024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以及在該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 控罪最高可囚7年
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被告的手機、電腦,以及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辯方替被告申請保釋,遭蘇官拒絕。案件押後至 8 月 7 日再訊,期間被告還押。因被告所涉罪行與國安罪行相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並無每8天到法院覆核保釋的安排,而在《維》下的煽動意圖罪,最高可判監7年。。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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