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馬俊文未獲提前釋放求覆核 未收考慮撮要便要確認不作陳述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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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男子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因在獄中行為良好,原獲刑期扣減並可於2024年3月出獄。惟他獲釋前兩天《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因而未能獲提前釋放。馬認為不公,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22日)進行聆訊。律師爭議馬尚未收到「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書面考慮撮要,便被要求簽署確認他沒有就此提出申述,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接受盤問時稱,沒有想過要主動為馬索取撮要。聆訊明續。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在「23條」生效後不獲提前獲釋,因而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懲教署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西裝)被傳召出庭作供。(劉安琪攝)

獲釋前兩天才獲告知不能釋放

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因煽動罪被判囚5年,他於本年2月獲告知將於2024年3月25日獲釋,惟他於3月23日知悉,署方已撤銷讓他提早釋放的決定,馬需待署方的年度覆核才能獲釋。

委員會不信馬不會不利於國安

馬兩天後以書面提出抗議該決定,同日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回覆,指基於馬在獄中的行為、更生進度等,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把馬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馬簽署確認時未收到書面考慮撮要

代表馬的律師質疑,馬當時尚未收到委員會的書面考慮撮要,便被要求簽署確認他沒有就此提出申述,要求傳召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接受盤問。

盧稱他於3月23日有將考慮撮要口頭告知馬,並提醒馬可在兩日內提交書面申述。律師質疑盧只是對馬說:「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之後再問馬是否反對,盧不同意。

盧指馬曾提出想推遲時間

盧又提及,上司的指示原本是要求馬在翌日便決定會否有陳述,因馬提出想推遲時間,獲署方批准延遲一天。馬於3月25日早上曾提出申述聲明,盧同日下午將中文版考慮撮要轉交馬,馬隨後簽署確認他沒有提出申述。

未有想過要主動為馬索取撮要

律師質疑,馬提交書面申述的限期為3月25日早上9時,盧當日下午1時才轉交中文版考慮撮予馬。盧解釋他收到文件才轉交馬,未有想過要主動為馬索取撮要。盧承認不知道委員會何時成立,案發時亦不知道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