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探討特首憲制地位 烈顯倫以曾蔭權作說明:本不應被起訴

撰文:黎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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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近日在報章撰文探討特首的憲制地位,他今日(10日)的文章更以前特首曾蔭權一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後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並獲判撤銷定罪和判刑一案為例,指任何仔細查看過有關事實的律師:「怎麼可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他犯了受賄和貪污罪的結論」,又指:「結果所顯示,曾先生本就不應該被起訴。若一名前行政長官可以遭受這般不光彩對待,那普通人怎能夠信任法律會保護他的清白呢?」

列顯倫撰文,以曾蔭權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最終上訴得直脫罪為例子,探討行政長官憲制地位(資料圖片)

烈顯倫近日為《明報》撰寫題為「法律界須正確理解特首憲制地位」的系列文章,今日(10日)的下篇,以曾蔭權一度被控違反防賄條例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作說明。他指,當時在法庭上呈現的是上述兩項控罪是「有關聯的(linked)」,這立刻出現一個難題:若曾先生犯了貪污罪,那麼他在處理有關事情時,應該在行會會議申報什麼呢?而該兩項控罪中,第一項要嚴重得多,為何還要提出第二項控罪?

烈顯倫形容,令人困惑的是,控方在審訊中強調首項控罪與第二項控罪是「有關聯」,但法官指示陪審團分開考慮控罪。若曾在首項控罪上無罪,那就第二項控罪,他應該申報什麼呢?控方依賴模糊的概括表述遠遠沒有達到第二項控罪中的刑事失當行為,後者要求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犯罪意圖。

結果,陪審團無法就第一項控罪達成裁決,但就第二項控罪宣判曾有罪。烈顯倫指,控方就第一項控罪再次提審曾先生,惟陪審團再次無法達成裁決。他認為,這顯示香港陪審團所擁有的常理遠遠超過代表政府的律師。

前特首曾蔭權曾一度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終上訴得直翻案成功。(資料圖片)

烈續指,曾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向上訴庭上訴。令人震驚地,法院一致維持定罪,但將20個月監禁刑期減至12個月,而曾已服滿刑。最後,曾蔭權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無罪並撤銷判刑。

終院判撤銷定罪和判刑 惟永遠無法恢復特區聲譽

烈顯倫指,任何仔細查看過有關事實的律師,怎麼可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他犯了受賄和貪污罪的結論,這是一個謎;律政司長部門裏的什麼層級決定提出檢控,也不得而知。但當陪審團在第一次無法就定罪達成一致意見之後,以同樣的材料再次審判他,這令人憤慨(outrage)。

他認為,控方從一開始就自陷困境——其提出的第二項控罪,是一個含糊不清的普通法罪行,它使整個過程更為複雜,並且令陪審團感到困惑。但結果是,一名前行政長官承受了持續多年的混亂過程,及隨之帶來的所有焦慮和遭囚禁的屈辱。一個曾經代表香港的人,被擊垮和羞辱。終院最終撤銷了定罪和判刑,惟永遠無法恢復特區聲譽。

郭卓堅。(朱棨新攝)

把法庭變政治舞台 貶抑行政長官地位

至於他上周同樣標題的文章的上篇,則以郭卓堅向法院申請許可,尋求法院領令「撤銷」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向北京提交的報告;行政長官關於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報告作例子。他形容,完全是胡鬧。行政長官就其對特區的管治向中央政府負責,不是高院法官。郭提出申請前一個月,行政長官就已向北京交報告,這是既成事實,法官怎麼可能「撤銷」該些報告呢?

他指,郭最終雖是敗訴,但郭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成功把法庭變成政治舞台,過程中貶抑了行政長官的地位。而整個法律程序卻由納稅人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