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上訴得直.判辭解讀】貪污指控未確立 是否故意未詳解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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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在經歷兩次審訊和多番上訴後,最終在終審法院獲判終極勝訟,洗脫罪名。終院5名法官今在33頁的判詞中解釋理據,指在陪審團未有裁定曾收受利益罪成,意指案件欠缺了貪污元素,到他們考慮曾是否涉行為失當時,這罪名中的「明知故犯」和「嚴重性」,就變得重要,惟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卻在這兩個重點均未作充足指引。法官指出,陪審團作裁決時,雖然毋須解釋因由,但法庭期望他們是有理據支持下才作出決定,故法官指引必須穩當,惟審理本案的法官未能做到,故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

終院法官指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的時候,未有就不涉貪污的情況下,就「明知故犯」這具爭議性元素作解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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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原被控兩罪只有一罪涉貪污元素

終審法院5名法官均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中提到,曾蔭權在原審時,被指接受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提供的深圳單位豪華裝修,控方指曾接受裝修屬於貪污,也就是當時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而曾未有向行會申報和黃洽談租住深圳單位,但同時又處理數碼廣播牌照的申請,就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貪污元素未確立 另一罪須詳盡闡述

在2017年的第一次審訊中,陪審團未能就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指,這裁決結果,亦令案件喪失了貪污的元素。曾在上訴時提出爭議,指他在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以及其「嚴重性」是否構成刑責,兩個重要的元素中,在審訊時被原審法官所忽略。控方亦有回應指,即使曾蔭權未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但他和黃的關係令人引起聯想涉及不當行為,案中的不當行為是指他嚴重濫用職權。

惟終院認法官為,若要求陪審團以控方所說的基礎裁定曾罪成,須就控罪中這些重要元素作解釋,但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卻未有詳盡闡述。

原審法官陳慶偉被指在指引陪審團時,就「明知故犯」及「嚴重性」等重要理據上未有足夠解釋。(資料圖片)

「明知故犯」不能簡單解成「有意」

終院法官指出,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雖然有提及,若未能確定案件涉及貪污成份,但仍須考慮行為失當罪本身的指控。他向陪審團指,該罪中的「明知故犯」可以理據為「有意」,而非意外、意外和疏忽。

終院認為原審官這方面指引明顯不足,假若案中有貪污元素成立,行為不當罪中的「明知故犯」便沒有爭議。然而,當案中的貪污成份不能確立時,「明知故犯」便富有爭議,原審法官必須加以指引,並作詳細闡述這有意是否足以成為罪行,惟他沒有做到。

決定不披露不能等同隱瞞

終院法官進一步解釋說,當決策者已經考慮是否要披露自己所涉利益,並決定他毋須披露,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有意」。若他沒有忽視披露的責任,而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便不能被稱「明知故犯」。若有人有意識地決定不作出披露,雖然該決定是錯誤,但這不能等同是隱瞞。

曾蔭權已服畢刑期,法官認為再下令重審不符公義。(資料圖片)

須考慮不申報的動機

此外,原審法官在指引何謂「嚴重性」,只稱「嚴重而非瑣碎的」,並要求陪審團考慮曾的職責及官職,以及他偏職職責的程度。終院認為,此方面的指引同樣不足。由於在案中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上訴人偏離職的性質、程度和可引致的後果,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什麼要披露等,但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當分析。

已服刑若再重審存在不公

判詞最後指,不能爭議的是,若陪審團得到適當的指引,仍是有機會裁定曾蔭權行為失當罪成,但法庭不曾爭論,亦不能爭拗這個可能性。考慮到曾已服刑完畢,若案件再重審會不符合公義,因此決定案件不作重審的命令。

案件編號:FACC 2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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