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重拾清白 特首防賄待改革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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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周三(6月26日)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曾蔭權形容法庭還他「應有的清白」。
然而,比起他個人名聲,更重要的是完善特首防賄機制。法院今次釐清準則後,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是當務之急。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但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經兩次審訊後,陪審團均未能達成裁決,故罪名不成立。

曾蔭權案的兩個關鍵

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曾蔭權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點主要有二。第一,何為「明知故犯」(deliberately)?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將故意和無意對立,即若曾蔭權並非無意,而是有意不申報深圳大宅豪華裝修等利益,那就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其中一個要素。

第二是「嚴重性」。由於陪審團未能確立貪污一事,曾蔭權沒有申報豪華裝修等利益,是否構成嚴重的公職失當?

就第一點,終審法院認為在明知故犯、無意之外,還有另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經考慮後,真心認為不需要申報利益,並因而沒有申報。這種行為雖然是有意、故意,但與明知故犯截然不同。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未有充份指示他們考慮這可能性,故此不當。

就第二點,若然陪審團未能確立曾蔭權貪污,那麼他不申報豪華裝修等利益,其實是涉及甚麼的嚴重問題?或者具體而言,曾蔭權若然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那他不申報利益,到底在隱瞞甚麼?就此,終審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過於籠統、粗疏,未能充份指示他們衡量不申報利益的嚴重性。

就此兩項元素,若陪審團能確立曾蔭權貪污,那沒有問題,因為有意不申報受賄,必然構成這兩個要素。然而,由於陪審團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此兩項要素成為關鍵。而法官沒有充份引導陪審團,他們的推論就未必妥當。

郭榮鏗認為政府不修改防賄條例,只是中央政府不批准。(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現行機制公信力不足

一方面,終院只是指出原審官引導不足,並非表示曾蔭權一定不會罪成;案件既不發還重審,曾蔭權則可在另一邊廂堅持,裝修等利益不構成受賄,他不須要申報。但更重要的是,這裁決反映,像豪華裝修這種情況,未必構成貪污,而行政長官是否應該申報,就由他個人判斷。

問題是,由行政長官判斷是否申報,是否良好的機制?正如曾蔭權曾言,從政者須比白更白。要完善申報機制,最好的做法就是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條及第8條。

《防賄條例》第3條不涉及任何賄賂意圖;只要被告未獲許可而收益,即罪名成立。這條例的重要性,正如「01觀點」曾經指出,一方面大幅減低公職人員受試探的機會,另一方面能維護他們的清廉形象。

事實上,2012年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已經指出,行政長官要「嚴守最高的操守準則」,並建議設立專責獨立委員會批出其收益許可;林鄭月娥在首份《施政報告》中,亦曾承諾修例。但修例工作一再拖延,至今沒有任何跟進。即使獨立委員會的安排未必最穩妥,既然有此必要,政府就應該研究其他類似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