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曾須支付律政司三分一訟費 約5百萬元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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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陪審團因未能達致大比數有效裁決而解散,雖然律政司已表明同一控罪經過兩次審訊仍未有裁決,不會申請重審,但要求曾支付原審三份一訟費,曾表明反對。高院今頒判詞,判曾須要支付律政司在原審的三份一訟費,即約500萬元。

就曾蔭權的案件,據政府2016-17年度資料顯示,律政司共支付4名大律師1369萬元酬勞。(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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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曾未全力配合廉署調查

控方早前在庭上指,曾蔭權在2012年2月被揭發深圳大宅裝修後,在立法會、電台甚至發新聞稿,多次表明會協助、配合廉署調查,但在實際調查時,曾蔭權卻對廉署人員保持緘默,遲遲未能提供租約文件,有關文件涉誤導,曾太及兒子又拒絕在廉署證人口供簽名,耽誤調查進度,甚至令到廉署到2016年年底才能完成資金流向調查,故要求索取三份一訟費,包括庭上三位控方大律師費用。

曾堅稱有權保持緘默

曾有以書面陳詞反對,並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他蓄意浪費法庭時間,而且事實上廉署調查行動,在2012年3月立法會答問大會的一年半後才聯絡曾蔭權,根據曾蔭權律師意見,曾蔭權有權保持緘默,行使其疑犯的權利,而控方的說法,根本違反疑犯的緘默權。

此外,在刑事案中,配偶有權不被傳召指證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而曾太以證人身份向廉署提供書面供詞,事後拒絕簽署,只是行使權力,而曾蔭權的兒子提供資料,亦和本案無關,不應被納入索取訟費的理由。就辯方回覆,控方會在七日內提供書面回應,之後法官會頒下訟費書面裁決。

官指曾態度浪費納稅人金錢

法官陳慶偉認為,當廉署調查有關涉案的租約及相關付款記錄時,辯方並未有提供任何資料,直至廉署稱會用任何方法作搜查時,辯方才交出相關文件,但亦未有回應該些文件是如何製成,及就金額不詳等問題作回應,從而令得廉署需要投放更多人手及時間調查。

法官又指,曾在案件2015年首次提堂時,曾承諾會全力配合調查,但覺曾並未有如此做到,反而令廉署多費人力物人去找資料,法官認同控方所言,這次申請並不關乎曾有權保持緘默,而是因為曾的做法令納稅人付多了錢,考到曾的銀行存款及享有長俸,故認為曾應該支付控方首次審訊的三分一訟費。

現年73歲的被告曾蔭權,被指於2010至2012年審批雄濤廣播申請數碼廣播碼照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三層式豪宅價值300萬港元的裝修,而豪宅業主正是雄濤廣播的大股東、深圳發展商黃楚標,唯有關控罪兩受審訊均未能達成大多數裁決。另曾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則會於下用進行上訴聆訊

案件編號:HCCC48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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