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控方暫不重審但索訟費 曾反擊有違法理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經兩審訊,陪審團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大比數裁決,控方申請把控罪存檔暫不作重審,但隨即申請要求曾支付控方原審時的三份一的訟費,據悉費用約3百萬。曾的律師今午在限期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反擊,據悉,曾蔭權一方的理據指他從來無做額外事情浪費法庭的時間,而保持緘默只是他的權利。另外曾太不在廉署的供詞簽名,其實這份供詞對調查作用不大,不會對控方構成額外的支出,故控方不應向被告索取訟費。
據悉控方索訟費金額達3百萬
控方早前在庭上指,曾蔭權在2012年2月被揭發深圳大宅裝修後,在立法會、電台甚至發新聞稿,多次表明會協助、配合廉署調查,但在實際調查時,曾蔭權卻對廉署人員保持緘默,遲遲未能提供租約文件,有關文件涉誤導,曾太及兒子又拒絕在廉署證人口供簽名,耽誤調查進度,甚至令到廉署到2016年年底才能完成資金流向調查,故要求索取三份一訟費,包括庭上三位控方大律師費用,據悉該費用達300萬元。
控方說法違反疑犯緘默權
據了解,辯方今已在法庭限期前,提出書面陳詞反對,並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曾蔭權蓄意浪費法庭時間,而且事實上廉署調查行動,在2012年3月立法會答問大會的一年半後才聯絡曾蔭權,根據曾蔭權律師意見,曾蔭權有權保持緘默,行使其疑犯的權利,而控方的說法,根本違反疑犯的緘默權。
配偶有權拒簽供詞
另外根據刑事案件中,配偶有權不被傳召指證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而曾太以證人身份向廉署提供書面供詞,事後拒絕簽署,只是行使權力,而曾蔭權的兒子提供資料,亦和本案無關,不應被納入索取訟費的理由。就辯方回覆,控方會在七日內提供書面回應,之後法官會頒下訟費書面裁決。
現年73歲的被告曾蔭權,被指於2010至2012年審批雄濤廣播申請數碼廣播碼照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三層式豪宅價值300萬港元的裝修,而豪宅業主正是雄濤廣播的大股東、深圳發展商黃楚標。
案件兩度審訊未有裁決
本案於2017年經歷兩次審訊,原審於今年1月,曾蔭權被控三項控罪,但陪審團只能對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作出一定罪、一脫罪的裁決,但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達成大比數裁決。
曾亦有就行為失當罪提上訴
法官下令曾蔭權就一項公職人員行為罪名,被判入獄20個月,至於未能達成裁決的行賄罪則需要重審,但上周重審案的陪審員,仍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接納控方申請,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此罪行留在法庭檔案,不予以起訴。而曾蔭權早前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已提出訴。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