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保障消費者權益 須就「冷靜期」立法

撰文:香港01
出版:更新:

消委會本月發表報告,建議立法規定美容、健身等行業提供「冷靜期」,保障消費者權益。近年來商戶以不良手法行銷的個案頻生,部分顧客簽下大額合約,卻無法獲得退款。設立「冷靜期」的方向正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也指局方已收到建議,並將展開工作,政府應盡快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保障市民權益。

近年商戶以不良手法行銷的個案頻生,政府須就冷靜期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消委會本月發表報告,建議立法規定美容、健身等行業提供「冷靜期」,保障消費者權益。近年來商戶以不良手法行銷的個案頻生,部分顧客簽下大額合約,卻無法獲得退款。設立「冷靜期」的方向正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也指局方已收到建議,並將展開工作,政府應盡快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保障市民權益。

是次消委會的建議主要針對三種服務,包括「時光共享」會籍、健身及美容服務,消費者在簽約不少於七日內可以中止合約,並獲無條件退款。消委會建議政府成立獨立執法部門,向違反「冷靜期」的公司發出禁制令。
 
就「冷靜期」立法實屬必須,政府卻一再拖延。坊間及消委會早已察覺到「冷靜期」的重要性,2011年政府就《商品說明條例》作諮詢時,曾提出就「冷靜期」立法,最終卻因為商界反對而推翻建議。政府固然要兼聽民意,但是香港的消費者權益保障不足,乃人所共見,政府應本乎常理就「冷靜期」立法。

資訊不平等 消費者易墮圈套
 
對於就「冷靜期」立法,過去商界、政府一再強調「冷靜期」或有違公平交易、自由締結合約的原則,並指法例已規管違規銷售手法,不需畫蛇添足。惟這說法實在難以服眾。
 
先說所謂「公平交易」,也許有人認為,所有買賣都是你情我願,只要簽訂合約,雙方就必須兌現承諾,而「冷靜期」令顧客可以輕易推翻合約,對商戶不公。這種說法隱含一個假設,就是消費者、商戶獲得同等的資訊,可作出理性判斷。實際上,消費者、商戶並非處於平等位置,由於商戶重複處理相同的交易、合約,他們對於合約條款的理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比顧客深入;換言之,他們在簽訂合約時,獲得的資訊並不平等。此外,商戶是合約提供者,他們可以藉不同手段隱藏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例如刻意將字體縮小,又或刻意使用艱澀的法律名詞。由於消費者處於被動位置,只能見招拆招;一些教育程度較低的消費者,就更容易陷入圈套。
 
現行規管銷售的法例,也難以取代「冷靜期」。現時保障消費者的法例主要為《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後《商品說明條例》除了適用於商品外,也適用於服務;此外,《條例》也引入了刑事罪行,加強阻嚇力)、《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前者主要針對法例定義下的違規銷售行為,而非讓消費者有更多時間思考貨品、服務是否適合自己,性質判然有別;至於後者,由於入罪門檻高,歷來少有消費者成功循此取消合約,大律師Mason Lee就曾於大律師公會的刊物指出,《條例》於1995年生效至2014年,僅有四宗成功申索的個案,可見《條例》不足。
 
事實上,訂立「冷靜期」不一定對商戶造成不良影響,社會上並不乏自願在合約中加入冷靜期的商戶。1996年,香港保險業聯會就制定了冷靜期措施,及至2006年,消委會與美容業制定了「良好美容服務計劃」,商界可以自願參與,並設立不少於24小時的冷靜期,後來業界再修訂計劃,將冷靜期增至七日。過去健身、美容業界屢屢有商戶以不良手法營銷,令業界名聲受損,政府若然不加以規管,反令守規的商戶受到牽連。

建議未倡列刑事 或成無牙老虎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政府須就冷靜期立法。消委會已非首次提出建議,方案只針對三個行業實屬讓步,政府不應再漠視市民權益。
 
固然,是次方案也不無爭議,立法會議員尹兆堅稱,建議未有將違反冷靜期協定列為刑事罪行,恐成「無牙老虎」。消委會指出,民事起訴程序相對簡單,有助消費者盡快追回款項,或對消費者有利。但是消委會亦不得不正視刑事罪行較具阻嚇力。就以《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為例,由於商戶職員以違規手法銷售,也犯上刑事罪行,這令他們三思而行,減低違規銷售的動機。

誠然,《條例》修訂後,定罪率並不高,觀乎上周審計署公布的報告,在2013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海關商品說明調查科共接獲4,990宗投訴,準時完成跟進的只有 1,946 宗 (39%);案件耽擱持久,有機會令投訴人打退堂鼓。由此觀之,《條例》成效不彰,或是執法力度不足所致,故此政府須就「冷靜期」定為刑事法還是民事法作出更詳細研究,才下定論。

此外,政府應該考慮賦予消委會刑事執法權,並提供資源聘請部門執法人員。但是論方案是否理想,還需提交草案到立法會審議。過去政府作繭自綁,以害怕觸碰商界利益為由拒絕立法。隨着事故頻生,政府應盡快就冷靜期從嚴立法,不應讓消費者繼續受到剝削。

政府應該考慮賦予消委會刑事執法權,並提供資源聘請部門執法人員。(資料圖片/黃永俊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