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工藏行山杖士巴拿脫管武罪 官指未考慮社會狀況 發還再新考慮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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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散工於2019年在葵涌被搜出藏士巴拿及行山杖,警誡下稱要守護連儂牆及用以自衛,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7日)下判辭指,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沒有充分考慮被告曾稱「守護連儂牆」,加上當時的社會狀況,及他背包內帶著示威人士常用物品等,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原審官重新考慮。
被告李煒健(22 歲),被控在 2019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
不接納原審官指難確實被告有傷人意圖
張官在判辭指,不接納原審官指被告口中的「自衛」非一般自衛意思,證據上難以確實他有傷人意圖的說法,質疑當一個人在受襲時要使用某些物品來保護自己,他會否令施襲者受到傷害。另基於被告當日明知他會與其他人一同前往連儂牆,並自言會「守護連儂牆」,張官認同律政司指被告是預計會與他人發生暴力衝突。
質疑其士巴拿並非用作自衛
張官續指出,被告當時已經管有行山杖,以預備用來阻擋其他人的襲擊,質疑他為何仍需要向「手足」拿取一支無法抵禦刀、棍等武器的短身士巴拿。張官認為,以當時所有環境,被告管有士巴拿不是用作「自衛」。
被告袋內有示威者用品
張官又指,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在無充分考慮被告當時背包內是攜帶了一般示威人士常用的物品,及在錄影會面中的解釋,如被告自言攜帶手套是為了避免留下任何指紋等,導致「有悖常情」的裁斷。張官指出,原審裁判官應該及需要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狀況 ,即2019年發生多宗社會騷動及暴力衝突,及被告指稱他是去「守護連儂牆」 。
基於上述理由,張官下令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並下令原審裁判官須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被告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HCMA2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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