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藏伸縮棍被判囚 官指沒證據推斷作非法用途 上訴得直獲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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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谷店經理前年遇警員截查,被發現其背包內有伸縮棍,警方之後在其家中搜出兩個鐵蓮花。經理在裁判法院承認藏鐵蓮花,但堅稱他是合法管有伸縮棍,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提及,用棍自衛非合理辯解,判他入獄8個月。經理不服裁決,今(16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指出,經理非以「自衛」作辯解,又指案中沒有證據推斷,經理管有伸縮棍具作非法推斷,判經理上訴得直,撤銷其控罪並即時獲釋。
從淘寶購得伸縮棍
上訴人黃琪偉,原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天平邨天美樓地下管有1支伸縮棍,並於翌日在住所管有2個鐵蓮花。就藏有鐵蓮花,上訴人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罪,被判囚2個月;就藏有伸縮棍,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囚8個月。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黃已服刑超過兩個月。
黃在於原審時自辯稱,他因「貪得意」在淘寶網購買伸縮棍,並一直放在他爆谷店的儲物櫃內,案發當天他想把棍帶回家,惟途中卻被警員截查。
下屬曾見黃在店內耍玩
法官張慧玲處理案件時稱,黃的下屬原審時曾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並稱見過黃在店內玩伸縮棍。張官指,該證人的供詞支持黃的說法,惟原審官未有處理。此外,黃的說法是相信管有伸縮棍是合法,並非稱管有伸縮棍作自衛,惟原審官卻在裁決提及管有作自衛也不可行,控方回應指,原審的說法是指「連自衛也不構成合理辯解,何況被告把它帶回家」
未有證據顯示這是唯一合理推斷
控方卻認為,黃的說法不能構成合理辯解。但張官卻稱,案中沒有其他證據,可證黃管有伸縮棍具非法用途是當時唯一合理推斷,並總結稱:「好難話定罪係啱。」判黃上訴得直,日後會頒發判辭解釋理據。
案件編號:HCMA3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