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向警擲水樽 官稱難斷定是否欲煽動他人 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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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在前年旺角衝突期間,涉向警方防線擲水樽,因擾亂公眾秩序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高等法院今日(9日)頒判辭指,少年在遠處向警方擲出水樽,毫無疑問意圖為挑戰警方,但不肯定他是否藉此煽動他人,雖然控方上訴時申請改控罪,以求維持原判,但法官認為或會造成不公,亦不宜重審,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少年的定罪。不過,法官也明言少年只是僥倖,若控方在原審時適當地修改控罪詳情,結果可能有別
上訴人以字母N.H.M.代表,他被指在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港鐵站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擲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指出,上訴人在遠處向警方擲出水樽,毫無疑問意圖為挑戰警方,但法庭不能肯定他藉此煽動他人挑戰警方,因為上訴人的行為未必經過深思熟慮,考慮到他的年齡及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他有可能是一時衝動,未必想到行為會影響到其他人,意圖令人仿效。
上訴才修改控罪存在不公
對於控方在上訴時申請修改控罪,更改控罪詳情為「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但法官認為現時才讓控方修改控罪或會造成不公。
時間流逝影響證人記憶
至於重審與否,法官認為,案發至今已一年半,相關證人的記憶可能因時間流逝而受到影響,加上上訴人已完成32小時的社會服務等原因,即使重審有一定的定罪機會,但仍行使酌情權,下令不作重審。
強調上訴人是僥倖
法官指,基於控方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的部份元素,加上不宜重審,因此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但指出若控方在原審時適當地修改控罪詳情,結果可能有別,上訴人可說是僥倖。
案件編號:HCMA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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