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向水炮車擲磚判感化 上訴庭指未引新判刑原則 被告還柙再判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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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在去年元旦遊行腰斬後,在灣仔向水炮車擲磚,被即場制服後發現其背包內有錘、打火機及易燃液體等物品。青年早前在裁判法院認刑事毀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被判感化令。律政司向原審官覆核不果,今(26日)向上訴庭提出覆核,指案件性質嚴重,判感化不合適。上訴庭三名法官聽後撤銷感化令,下令青年須還柙,並先替他索取勞教中心等報告,押後至下月10日判刑。

被告陳業云,18歲,承認於2020年1月1 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損壞一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他同時亦承認管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有機混合物的塑膠瓶、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錘。

原審主仼裁判官錢禮判處被告接受感化18個月,律政司曾向錢官提出覆核要求加刑,但遭拒。

律政司認為感化或社服令均不合適

律政司代表今陳詞指,被告的行為或令在場人士仿效,又指被告攻擊非一般車輛,而是用於人群管理的水炮車。被告有眼罩和防毒面具等裝備,屬有備而來,他亦被搜出背包內有錘和打火機等,認為案件的嚴重性,判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均不適合。

被告的律師卻回應指,未有證據被告在現場參與縱火和設路障,原審官覆核時亦已考慮相關判刑原則,被告亦曾遭還柙14天,認為應維持原判。

指原審官未應用上訴庭案例

上訴庭今聽取陳詞後,指原審官未充份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和被告的罪責,亦沒有應用上訴庭案例的判刑原則,判刑明顯不足,應改判監禁式刑罰,遂撤銷其感化令,並先替被告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把判刑押後至6月10日。上訴庭會日後頒判辭解釋理據。

案件編號:CAAR5/2021

律政師就多宗反修例運動案件均增請覆核刑期,大部份都改判囚禁式刑罰。(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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