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藏伸縮棍及火機等裁兩罪成 上訴後脫一罪 但判刑依舊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有市民於2020 年3月到灣仔入境事務大樓靜坐,要求政府因應新冠疫情封關,一名少年因涉藏有伸縮棍、電油和打火機等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成,判勞教中心。少年就刑期和判刑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高院今(19日)頒下裁決,裁定少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但另一控罪則維持原判。法官又認為,就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而言,判勞教中心也恰當,故維持原判。

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3 月 2 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伸縮棍、133 毫升打火機油及打火機。

原審官未考慮涉案伸縮棍或有其他用途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沒充份考慮涉案支伸縮棍有一個洞,可用來作旗桿,證據不足以支持他有傷人的意圖。高院法官卻認為,上訴人當時亦藏有一支旗幟,他可能用伸縮棍來展示旗幟,此說法不是憑空設想。

對於原審裁判官裁定它屬攻擊性武器,並認為上訴人有意圖將它作非法用途,認為並非唯一的合理推論,故裁定該罪不成立。

藏火機罪裁決沒有不妥

此外,上訴人曾向警員稱他不食煙等,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這些陳述可成為證據。惟法官卻認為原審官做法恰當,是應行使酌情權不讓該些證據呈堂。惟就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藏有電油和打火機,肯定他有破壞他人財產的意圖,法官則認為該裁定沒有不妥,因此維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定罪。

就判刑方面,法官指即使其中一罪現被裁定不成立,但就本案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而言,判勞教中心也是恰當,因此維持該判刑。

案件編號:HCMA1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