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搜出藏刀 經紀管有武器罪上訴得直 減刑至18月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地產經紀在2019年8月5日有人發起「三罷」行動當日晚上,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被警員截查,並被發現他身上管有摺刀等。警方之後在其住所檢獲逾百把刀具。經紀早前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等4罪罪成,被判監32 個月。他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4日)頒下判辭,認為原審官錯誤裁定經紀有意圖使用是當時唯一合理的推斷,裁定經紀部份上訴得直,他在家管違禁武器的罪名則維持,刑期獲減至18個月。
上訴人為蘇廣達,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和管有違禁武器等四罪成,被判囚32個月和罰款1000元。蘇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他未有就指他於警署內撕毀會面記錄文件的刑事損壞罪提出上訴。
有意圖作攻擊武器非唯一合理推論
就其中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蘇在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摺刀和萬用匙等,法官指當時的社會氣氛,紀律部隊宿舍屬比較敏感的地方。然而,案發地點沒有示威或集會,亦沒有證據顯示蘇準備在該處做什麼。故認為原審裁判官認為蘇有意圖使用摺刀和萬用匙作攻擊性武器,並非當時情況下的唯一合理推論。李官舉例指,若蘇用該萬用匙作爆竊,用作武器不會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原審官未考慮對被告有利事實
至於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被告在住所管有多把刀。李官指,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對蘇有利的事實,如他在家中管有涉案物品,可能是打算放售。法官因此認為就該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均上訴得直。
若50短刀流入市面相當嚴重
惟法官同意,被告住所檢獲的50把短刀屬違禁武器,並指原審裁判官已給予合理和充分的理由。該些短刀雖非鋒利,但有一定的殺傷力。因應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氣氛, 若它們流入市面,後果可以相當嚴重。法官認為該罪判處監禁18個月雖屬嚴厲,但不明顯過重。因此,法官駁回其減刑的申請。
案件編號:HCMA34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