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案上訴駁回 官稱良好動機非辯護理由 蔡對裁決感失望
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前年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涉在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她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蔡就定罪提上訴,並稱她查册是為調查懷疑運載武器車主的身份,應被視為「交通與運輸」事宜,因此沒有作出虛假陳述。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7日)頒判辭指,不會否定蔡是出於着良好的動機而索取資料,但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的理由,並認同原審裁決,駁回蔡的上訴。
蔡玉玲在庭外稱,對裁決感失望,並認為今次敗訴會直接影響到行之效的查冊制度,對新聞業界日後如何監察社會有權力人,會有好大障礙,但蔡稱她無悔無愧,亦問心無愧,再給她選擇,也會做同樣的決定。
上訴人蔡玉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條。
蔡認為裁決會窒礙業界監察的工作
蔡在得知結果後坦言對敗訴感失望,但強調自己無悔無愧,問心無愧,若今天可以再作決定,仍然毫不猶豫做當初做的事。她亦指相信業界對結果都同感失望,指敗訴會直接影響業界以往有效的查册的制度,或窒礙業界日後如何作出監察。
查冊範圍收得好窄
蔡又指,法庭的裁定把查册的用途範圍「收得好窄」,僅限於表格上的三個用途,指商業上的投資者進行的查册,是否亦會墮入法網。她強調,本案不單涉及新聞界的利益,亦是整個社會就資訊是否流通的公眾利益的討論。
政府改制令人易墮法網
蔡又稱,法官在判辭中,有肯定她查資料是有著良好動機,肯定了新聞界就住公眾利益,要獲取更多資訊,惟現行制度究竟有多容忍業界這樣做呢。法官續指,如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冊權利, 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然後以立法解決,但蔡指,2019年10月前可列明因新聞活動而進行查册。惟2019年10月政府修改行政措拖而衍生現時的情況,令人容易墮入法網陷阱。她認為這不是她個人能夠回應,現在社會是否有此氣氛作討論,需各持份者判斷。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詳看下圖)
上訴方力陳須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
法官李運騰在判辭指,上訴方在聆訊時力陳,基本法及人權法同時有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包括「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而在此背景下,法庭需以廣義的解讀及符合公眾認知的角度去理解選項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所代表的含義。
官指便利資訊流通非署長權責
法官同意,政府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力方便公眾,並提高施政的透明度,又指資訊流通和新聞自由對一個開放及民主社會的重要性。但即使給予最廣闊的詮解詮繹,便利資訊流通和促進新聞自由,不屬於署長的責權範圍內,而且署長有法定責任依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事,保障私隱權是局方必要及重要的考慮。
上訴人的詮釋會涉及侵犯私隱
針對上訴方陳議條文指,署長「須」在申請人付費後提供資料,當中的「須」是否必然屬強制性。法官反駁稱,上訴人的詮解不單會涉及別人他人私隱被侵犯,對署方規管道路交通並非必要,故此沒有在社會利益與侵犯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要擴大權利須透過公開諮詢
法官認為,如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 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再以立法解決;認同上訴方所指,法例能夠對傳媒取得車輛登記冊資料的權利作出相稱限制,惟這需得到立法者的討論及清晰的法例支持。
辯認誰是運輸說法牽強
李官又指,蔡為查明涉事車輛是否涉罪犯或到犯罪現場而作查冊,從而認為應被視為「交通與運輸」事宜,但法官認為這說法牽強,不合情理,但同意原審裁判官所講指,署方明顯針對的,是要求蔡交代她查冊的用途,而非針對涉案車輛曾用作甚麼用途,又重申採訪及報道的用途本身,並非「交通及運輸事宜」。
蔡申請的目的與車輛及駕駛方式無關
李官又指,涉案申請表格列出三項用途: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署的事宜,基於文件的結構,一個明顯而清晰的意思,是「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只限於該三個選項,別無其他。而蔡申請的目的,不在於涉案車輛本身,亦不在於那部車當晚曾在什麼道路上行駛,也不是駕駛者的駕駛方式。蔡索取資料的用途,是為偵查和報導涉協助和參與7.21人士的身份。最後駁回蔡的上訴。
代表蔡的律師上訴時稱,政府於2011年呈交立法會的一份車輛查冊修例諮詢文件,列明適用於律師向債務人追債而查冊,當年亦有立法會議員關注,會否影響新聞行業,雖然修例最終沒有定案,但反映「交通與運輸」事宜接觸面廣。
此外,蔡查册是為調查懷疑運載武器車輛的車主身份,及是否有犯罪或協助犯罪之嫌,故其行為應被視為「交通與運輸」事宜,因為該車確曾在路上行走,而查冊所得資料,亦沒有被濫用,蔡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的代表卻回應時指,法庭應考慮蔡的申請的目的,是否與「交通與運輸」事宜有關,傳媒報道是非預期公眾查冊之目的。
案件編號:HCMA 2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