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認查車牌虛報 准守行為 控方強調標準與蔡玉玲案相同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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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編導蔡玉玲製作《鏗鏘集》查車牌被指作虛假陳述,之後警方亦接獲投訴指《大公報》一提及車牌報道中,疑亦有記者作相類行為,該記者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時承認曾作虛報情況,控方稱考慮到《大公報》的記者是受僱下犯案、沒有案底,且為一次性事件,准該記者以自簽2千元保守行為12個月處理,撤回其控罪,但強調與蔡玉玲案的考慮標準和尺度完全一樣。

被告黃偉強(47歲)承認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得私家車WS7288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項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被告黃偉強承認在查車牌時作虛假陳述,准以2千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陳家怡攝)

所作虛假陳述與蔡玉玲案大致相同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表示,經控辯雙方商討,考慮到被告受僱、沒有案底,以及事件為一次性,被告亦同意案情,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隨即表示,本案和上次蔡玉玲被控作出虛假陳述一案大致相同,同樣有份處理該案的李庭偉稱,兩案檢控的考慮標準和尺度完全一樣。他表示蔡玉玲正在上訴,故不宜多談。

被告以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名義查冊

案情指,去年8月16日《大公報》頭版刊登一篇「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私家車跟蹤」為題的報道,提到記者被立法會前議員妨礙和以粗口辱罵,《大公報》私家車於8月14日被拍照及上載至網上討論區,記者翌日被另一車輛跟蹤,同日被告以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名義申請該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目的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惟此陳述是虛假的。報道刊登了該車車主姓名、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照片。

車主未涉法律程序或買賣車輛

警方去年11月接獲投訴調查,涉案車主表示該車沒有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或買賣車輛等,其承認拍攝過《大公報》私家車,被告於本年2月11日被捕。徐官批准被告自簽2千元保守12個月,獲撤回控罪,他另須繳交1千元堂費。

蔡玉玲為報道作查冊而被控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罪,她否認控罪,同樣由徐官審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合共罰款6千元。蔡表示已就案件提出上訴,不便評論。

案件編號:ESS 3866/2021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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