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為採訪查車牌罪成 官指動機為何不重要 重申不能作假陳述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就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她為一架涉事車輛作查冊涉作虛假陳述被捕,今(22日)被裁定罪成並判罰款6千元。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運輸署收取車主敏感資料作登記,不能任意供他人查閱,認為署方應有權作審視,否則會對車主的私隱造成嚴重影響。而蔡查冊是想找車主採訪,其報道並非涉及與交通及運輸相關的事宜。故裁定蔡罪成。徐官又指,蔡的行為是否出於善良動機並不重要,重申不可作虛假陳述,並應以其他方式向署方申請。
被告蔡玉玲(37歲)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指她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條。
運輸署不宜任意公開他人資料
徐官在裁決時指出,運輸署署長須保障登記車主,不能任意公開資料讓他人查閱。她認為《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條亦定明,署長只須基於「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才需提供車輛登記冊資料。蔡在申請時稱其用途亦屬「要項」陳述,並會影響署長是否會作出批准,及是否有責任提供。
蔡作申請只為採訪
徐官續指,署方要求申請人交代申請證明書用途,該用途是針對申請人本身,而非涉案車輛曾用作甚麼用途,有關選項必然是要和申請人有自身關係,大前提是資料必須用於「交通及運輸有關」的事宜。
然而,蔡和涉案車輛並不涉運輸事宜,她亦非與該車在道路上發生過意外,而需要索取對方的資料。蔡無疑是為索取車主的姓名和地址,以作採訪及報道用途,而其採訪和報道,亦非涉交通及運輸事宜。
無合適選項或應書面向署方申請
徐官又指,蔡是否本着良好動機並不重要,法庭要考慮的是蔡所作的陳述是否虛假。如果申請人認為運輸署的網上申請程式所提供的選項有限,或沒有符合其需要,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得資料,例如另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即使署方提供的三個選項均不適用,也不能夠作出虛假陳述。
申請用途與該車本身無關
徐官又指,蔡不單止利用證明書資料查找車主身份,更用來採訪和報道,這與她聲稱資料用作交通及運輸事宜不乎,故認為蔡申請時是清楚知道她是用作「查找」、「採訪」及「報道」,均不屬運輸署所提供的選項。
徐官認為,蔡申請資料的用途與該車本身完全無關。甚至乎她所報道的事件和懷疑牽涉罪行,亦非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因此裁定蔡罪名成立。
蔡玉玲被裁定罪成,旁聽人士卻不住為她拍掌,蔡不住流淚。(詳看下圖)
蔡的報道曾多次獲國際殊榮
代表蔡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求情時表示,蔡畢業於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2007至2016年在港台製作《鏗鏘集》,離職後有份成立傳真社,其後她為獨立記者,也為港台工作。蔡的報道獲得多個國際獎項,她製作的《鏗鏘集》「7.21元朗黑夜」為涉案節目的上集,亦於紐約電視電影節獲獎。
蔡為公眾利益而查冊
他呈上中大新傳學院院長李立峯所寫的求情信,他稱許蔡為非常優秀的調查報道記者,調查報道記者在新聞學是良心的守護人和民主社會的偵探。陳庭上指出相關查冊申請有3千份是來自傳媒,蔡為着對社會極重要的事件查冊,以貼近真相。記協前主席岑倚蘭則於求情信指,查冊為記者工作的一部份,是業界一貫做法。岑指蔡非為一己私利,而是為公眾利益,過往並無就查冊檢控,本案是首次。
官判刑再提要循正確途徑取資料
徐官稱,蔡查冊目的毋庸置疑為獲得車主資料,採訪報道當時社會關注的事件,但須按規定和條件以正確途徑取得。她考慮到事件無對事主造成實質影響,就兩控罪各判處罰款3千元,共6千元。
蔡離庭時旁聽人士拍掌
蔡於庭上一度拭淚,散庭時親友上前安撫擁抱她,有旁聽人士道「採訪無罪」、「加油」和「721唔見人」等。蔡步出法庭後,旁聽人群響起掌聲,並叫「查冊無罪」。
案件編號:WKCC4075/2020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