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車牌涉提供虛報資料 稱追查涉運輸事宜 案下月裁決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在製作7.21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曾查一部疑與事件有關的車輛的車牌,卻被指她在使用查冊系統時作出虛假陳述,因而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蔡否認指控,其律師並指蔡在查涉事車輛在道路上如何被使用,及有否作犯罪行為,這和交通運輸事宜有關。裁判官裁定蔡表證成立,蔡選擇不出庭自辯。裁判官把案押後至4月22日裁決。
被告蔡玉玲(37歲)被控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以作以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條。
控方呈上一名運輸署行政主任的兩份供詞,不傳召證人。庭上播放《鏗鏘集》 「7.21誰主真相」,有白衣人從涉事車輛取出竹枝分派,節目提到一名男子表示車輛是用作中港貿易生意,不知悉和7.21當晚相關事情。
查涉事車是否涉犯罪屬運輸事宜
辯方律師陳詞時表示,被告查冊用途在節目上顯而易見,是為了找出誰以車輛運載疑犯和武器到現場。辯方指,雖然新聞報道題目是廣闊,以調查7.21事件,但其中涉事車輛在道路上如何被使用,有否作犯罪行為,則和交通運輸事宜有關。
控方反駁被告目的是想訪問車主
控方回應指,被告查冊所得資料並非只查找車主,而是希望和車主訪問,他認為採訪報道內容和涉及罪行,均與交通運輸事宜無關。他表示,立法目的是旨在規管道路交通,故署方才可存備和披露有關資料,例如有車輛在路上阻塞交通是可構成相關罪行和影響。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雙方即進入結案陳詞。
控方指無約束資料容易被濫用
控方結案陳詞指,運輸署沒有絕對和必要責任為任何原因的申請提供資料,立法機關原意亦非如此,詮釋條文時須考慮立法目的和框架,車主並無合理預期資料用作交通運輸以外用途。他稱,若容許公眾無約束下查找車輛資料,私隱資料容易被濫用,影響車主。
核實車主身份不屬法律程序
辯方結案陳詞表示,公眾在追債、破產事宜、離婚分配財產和做抵押牽涉檢視資產,核實車主身份,但在查冊系統中不屬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的用途,只可剔選作「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他指出不可能用狹窄釋義理解條文,法庭須以廣闊的方式詮釋,否則未能涵蓋實際做法。
傳媒查閱關乎公眾利益
辯方認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是籠統字句,署方亦無指引定義,故令人認為相關用途廣泛。他以傳媒查閱其他登記冊為例,目的關乎公眾利益,強調蔡玉玲查冊用途必然和交通運輸事宜有關,其作出陳述屬實。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4月22日於裁決,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編號:WKCC4075/2020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