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案|設立傳媒用途選項 平衡私隱權和知情權
香港電台新聞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日前〈4月22日)被控兩項涉及查閲汽車登記紀錄的「虛假陳述」罪被裁定罪成。事件被認為是衝擊香港的新聞自由工作,而她本人亦堅稱「新聞自由無罪」。涉事的報道《鏗鏘集:721誰主真相》剛剛獲頒兩個新聞獎項,她為公眾利益所作的貢獻與其報道的新聞價值均是毋庸置疑的,惟無奈的是,道德上的「對」並不等同法律上無罪。市民私隱當然應該得到保障,但公眾知情權利同樣值得維護,特區政府理應在查冊系統增設傳媒用途選項,方能更好平衡兩者。
港台編導蔡玉玲(37歲)早前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她涉及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作出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條。案件上周四(4月22日)宣判,裁判官徐綺薇判蔡兩罪合共罰款6,000元。
事件引起傳媒和公眾嘩然,質疑當局是借此打壓新聞自由。然而,對於法庭而言,無論蔡是否本着良好動機並不重要,需要考慮的是蔡所作的陳述是否虛假;換言之,在討論公眾利益之前,蔡玉玲到底在法律上有否干犯「虛假陳述」罪名?
就此,控辯雙方圍繞着三個要素爭拗,即「明知」而作「要項」上的「虛假陳述」。
為蔡玉玲辯護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出,蔡查冊的目的是調查車輛運載疑犯和武器的車主,而被查冊車輛涉嫌直接用作犯罪用途,與交通運輸事宜有關。而「在要項上」,陳指車牌查冊系統當中所列舉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選項,字句籠統,沒有指引定義,且坊間用途廣泛,傳媒查冊亦關乎公眾利益,若以狹窄理解這說法並不合理,故認為不能證實被告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可是,辯方的陳詞並未被裁判官接納,徐官在結案時指,蔡不只是利用證明書資料查找車主身份,更用來採訪和報道,這與她聲稱資料用作交通及運輸事宜不乎,故認為蔡申請時是「明知」她是用作「查找」、「採訪」及「報道」。
而「在要項上」的定義爭議,徐官指出,蔡和涉案車輛並不涉運輸事宜,她亦非與該車在道路上發生過意外,而需要索取對方的資料;蔡申請資料的用途與該車本身完全無關,甚至乎她所報道的事件和懷疑牽涉罪行,亦非其他有關的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因此裁定蔡「虛假陳述」罪名成立。
這樣看來,蔡無疑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作出虛假陳述,而被裁定罪成。不過,報道真相是記者的職責所在,「查地契」、「查公司註冊」、「查商業登記」及「查車牌」等,亦是傳媒追查真相的常用方法,為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傳媒手段。但以「查車牌」為例,當局在相關申請書上只有「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三個選項,並不設傳媒用途,這變相是在扼殺傳媒查冊空間。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記者「查車牌」時,原本的申請書上設有「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請述明」這三個選項,記者一般都選擇最後者,以免觸犯法例。不過,在反修例風波期間,網上「起底」問題嚴重,有指警方就此於2019年10月就相關系統索取車牌資料與運輸署溝通,探討優化查冊空間。不久,運輸署恰巧「優化」了車輛查冊的申請表,把「其他,請述明」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令傳媒在別無他選之下,只能夠「鋌而走險」,選擇比較接近的選項。
事實上,以往特區政府長期與傳媒保持默契,容許傳媒在明知作出虛假聲明的情況下進行查冊,而陳政龍亦在庭上指出政府每年收到關於查冊的申請數字,數以千計都來自傳媒。但警方開始嚴格執法,事前卻未有知會傳媒,令蔡反成了政府「打破默契」下的「首位犧牲品」,可以說蔡是「不知者不錯」。
無可否認,個人私隱受保護是理所當然的,但傳媒也應該享有以公眾利益為前提的查冊權利,特別當事件涉及重大社會事件。而私隱專員於2016年回覆傳媒查詢時亦曾引用條例豁免傳媒披露個人資料的情況,表示「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有關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便可獲得豁免」,絕非毫無限制地濫用系統,侵犯市民私隱。
當局收緊查冊選項,並配以嚴格執法,或可堵截市民濫用查冊系統,但更為理想的做法應該是,當局在查冊系統當中設立傳媒選項,容許已經政府登記認可的傳媒以公眾利益為前提進行查冊;同時加緊對私隱權利的保護,以免有人基於私怨濫用系統,同時平衡私隱權和公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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