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港女子擅離酒店並脫手環獲刑10日 違檢疫令已定罪121人

撰文: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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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4歲女子因違反《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規例》),離開隔離酒店並脫下手環,昨日(4月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十日。

政府新聞處周五(9日)深夜發佈消息指,該名女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分別於上年9月16日離開其檢疫地點及於翌日突擊檢查中,被發現脫下手環。她被控違反《規例》第8(1)、8(4)及8(5)條,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就兩項罪行各被判處即時監禁十日,同期執行。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規例》。截至今日,共有121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十四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

根據現行《規例》,所有於到達香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在中國以外地區(由澳洲、紐西蘭或新加坡抵港除外)逗留的抵港人士(除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外),必須從抵港當天起接受強制檢疫21天。由澳洲、紐西蘭或新加坡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期則為14天。此外,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所有從中國(除香港外)的抵港人士(除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外),於到達香港當天或之前14天,如曾在中國、澳洲、紐西蘭或新加坡逗留,須要由到港當天起接受14天的強制檢疫。如該人士曾在中國、澳洲、紐西蘭或新加坡以外地方逗留,則須要由到港當天起接受21天的強制檢疫。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