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陪審團表示部分控罪未達成裁決 押後明天再商議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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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嫌串謀殺警案,陪審團昨退庭商議一日,仍未能就6男1女被告的控罪達成裁決,他們昨晚退席前已發問3個問題,法官張慧玲今早(28日)開庭作出回應,問題除有就控罪提出疑問外,亦有問到若他們未能達有效裁決,應如何處理。張官著各陪審員可適當考慮他人的意見,期間或會改變想法,最重要的是根據證據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斷,若到最後仍未能達成共識,屆時再通知法庭尋求指引。

陪審團下午再向法官提問,並透露未能就一名被告涉爆炸的罪名達共悉,要求再取指引,法官著他們參考證據再商議。

陪審員退庭商議至晚上7時半,連同昨天已合共退庭約19小時,仍未能達成裁決,法官張慧玲將案件押後至明早續。

女被告劉佩凝是案中唯一獲准保釋的被告。(黃浩謙攝)
屠龍小隊案退庭第二天,高等法院外有派警員駐守。(黃浩謙攝)

問兩項涉爆炸罪的分別

法官今開庭時,先回應陪審員昨日提問的問題,包括6名男被告所涉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與這罪的交替性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兩罪之間的分別,是否被告對於「訂明標」的認知。

張官指,被告在前者不需要知道何謂「訂明標」,只需要有意圖在街上放置引爆裝置,以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交替控罪則不用理會引爆裝置放在何處,只需要各被告有意圖用爆炸品,並「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便可。

亦就恐怖主義的罪名提問

陪審團又問,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為何?張官指這一點法例上並無定義,交由陪審員依靠自身經驗決定。

若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應如何

陪審員最後問,若他們未能達至7比2以上的有效裁決,他們應該繼續討論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張官則,陪審員的誓言提及要根據證據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斷,在表達自己意見的同時,適當考慮他人的意見,期間或會改變想法,最重要的是忠於自己的誓言。張又指,案中有7名被告和不少的證據,陪審員在商討若未能達成共識,屆時再通知法庭尋求指引。

由9人組成的陪審團,在高等法院展開第二天的商議。(黃浩謙攝)

下午稱未能就一被告涉爆炸罪達共悉

陪審員於下午2時30分再有問題,稱對於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他們未能達致有效裁決,向法庭索取指示。

張官指,陪審員退庭商討至今已14小時,案中有大量證據,故望他們現時能再繼續商討,又著他們如果可以,最好達成有效裁決,強調並非在強逼陪審員達成有效裁決。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及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的交替性控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