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無業男6.12涉穿「光時」上衣擬認煽動 案押後9.16答辯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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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今年6.12涉穿印有「光時」口號衣物在石門港鐵站出現,並涉拒出示身份證,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的煽動罪等罪名,案件今午(7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辯方表示被告擬認煽動罪,但其他罪名仍需與控方協商,總裁判官蘇惠德把案押後至9月16日進行答辯。

被告諸啓邦,27 歲,無業,被控 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條,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而穿戴印有陳述的上衣及一個口罩,並意圖引起市民對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

被告諸啟邦在西九龍法院提堂。(資料圖片)

另兩罪分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未有遵守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及被控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辯方指被告擬認《維》法下的煽動罪,控方引用《公安條例》控告被告拒出示身份證的控罪,但辯方指被告並非故意不出示身份證,並稱若控方願改以《入境條例》下的沒出示身份證罪提控,被告將會認罪。裁判官遂把案押後以讓控辯雙方商討。

根據條文,《維》法下的煽動意圖罪,最高可判監 7 年。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