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煽動案准上訴終院 控罪屬23條前身 值更高法院裁決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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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快必」之稱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被指於2020年,多番在擺街站時展示「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標語,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被判囚40個月。他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譚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10日)頒下判詞指涉案煽動罪為《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相關爭議值得終院作裁決,故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上訴人譚得志(49歲)早前被裁定11項罪成,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上訴庭認為涉非常重要的法律議題
判辭指,譚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作為現已廢除的可公訴罪行,是否需交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理。上訴庭認為,此爭議明顯涉及罪行的法定解釋,以及《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間的互為影響,故此屬於非常重要的法律議題。
控罪屬新煽動罪的前身
再者,除了本案外仍有其他案件有上述相類同爭議,故認為解決本案的爭議可惠及其他案件。此外,本案[人煽動罪為《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上訴庭亦此為此爭議也值得終院作裁決。
案件編號:CACC 6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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