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國安囚犯減刑覆核 鄧炳強堅持一年一檢:須看思想行為變化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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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3日)繼續審議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各項條文,選委界議員管浩鳴關注犯國安罪行囚犯的減刑安排,建議每半年可覆核刑期一次而非草案建議的一年一檢。
不過,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一年覆核期是合理平衡,因必須要檢視相關囚犯在思想、行為上有無改變,會否仍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
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關修訂《監獄規則》條文,草案建議如囚犯因裁定違返國安罪行入獄,除非懲教署長信納囚犯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可以減刑;不論囚犯刑罰是條款生效前或後判處,相關條款均適用。
鄧炳強:一年覆核一次減刑是合理平衡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表示,根據草案如囚犯不獲減刑,仍可每年覆核,如囚犯勤奮、有良好行為可獲減刑,認為如修訂為每半年可覆核一次,將令囚犯更有動力。
但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現時所有囚犯覆核都是一年一次。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補充指,一年覆核期是合理平衡,因為需檢視相關囚犯在思想、行為上有無改變,會否仍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
黎棟國關注囚犯是否有權上訴
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憂慮相關修訂條文有追溯力,也關注有關囚犯如不滿意懲教署長拒絕減刑的決定,感到受屈有否機會上訴。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回應指,追溯力通常指刑事罪行,但本次是改動行政安排,而根據現時的減刑制度亦不能超過刑期1/3,即判處3年最少要坐2年。
她續稱,當囚犯符合條件,署長會決定可否提早釋放,當條例生效亦沒有追溯力,但如果早前已經決定釋放,囚犯不能再被監禁。對於囚犯可否上訴,蕭表示懲教署內部有程序,囚犯隨時可以上訴。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簡慧敏要求澄清,修訂是否等同沒有假釋安排。蕭敏鏇回應指囚犯提早被釋放不是權利,強調判處3年應該坐3年,減刑是懲教署署長的酌情權,視乎有否不利於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