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鄧炳強:國家秘密證明書本身非秘密 有方法形容秘密材料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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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會議上討論特首可就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的條文,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證明書不一定在法律程序內使用,問道證明書是否派發予相關人士或是刊憲形式給予公眾參考,以及如證明書是涉及國家秘密,該證明書本身又會否屬於國家秘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證明書的發放形式要視乎目的,而證明書作用並非羅列國家秘密,舉例指如有一本書的內容是國家秘密,證明書僅會形容書籍是國家秘密,而不會提及內容,故證明書有方法形容到國家秘密材料。
證明書指出材料涉國家秘密 不等於犯罪
會議上,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稱,理解到《香港國安法》47條已經作出解釋,而本次條文列明特首可發出證明書,指事宜涉及國安或國家秘密,問及是否不等於指明有犯罪,亦不會影響審訊及權利。
鄧炳強指,特首證明書可以證明事件是否涉及國安及國家秘密,可以特首即日提出,而單單指出涉及國家秘密亦不等於犯罪,而是要視乎其他元素。
發出證明書為釐清何謂國家秘密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舉例指,如建設國防工程,特首可否提出工程某部份牽涉國家安全,而規範部份人不能接觸相關工作。
蕭敏鏇稱,條例是提供彈性,是有需要、有爭議的時候特首可以發出證明書避免需要爭論,而未必用於規範人員可否接觸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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