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錫進為官方結論背書 深圳賓利女事件「三大疑問」待釐清
深圳賓利女事件繼續延燒,6月7日,深圳國資委就該事件調查結果給出結論,「張曉中(事件男主,深圳振業集團紀委書記)於2017年離異後未再進行婚姻登記。」且「經工作專班核查,暫未發現深圳市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涉事張某某(女)及其名下企業有經濟聯繫和業務往來。」
已經退休,但是在內地輿論場仍屬流量明星級別的前《環球時報》總編輯胡錫進,也旋即發文表示「賓利女事件基本清楚了:這就是一起普通的車位糾紛」。
胡錫進他還表示「不贊成圍繞一個焦點事件進行無限追問,我們需要相信深圳國資委調查通報的嚴肅性,他們會對守護公共資產負責的。另外,無論什麼人都還有一些不應被打擾的個人權利。對個人權利與公職權力之間的界限,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組織會監督落實。反腐敗這麼多年了,突破這樣的界限決非一些人想象的那般容易。」
本文絕對沒有任何質疑深圳國資委結論的意思,也沒有哪怕一點和老胡對槓的初衷,只想提醒老胡兩點:
第一,別忘了去年拍胸脯保證篤定鄭州不會瞞報暴雨死亡人數以及豐縣在處理鐵鏈女事件的尷尬教訓。我們相信國家,相信政府,但是就某個具體個案或某些具體人,還是靠事實、靠證據說話才更牢靠一些。在事情仍有疑點的情況下就妄下結論,向大家拍胸脯保證,拍多了不僅自己會失信於人,還會連累政府公信力受損,形成所謂「塔西佗陷阱」。
第二,胡錫進「有一些不應被打擾的個人權利。對個人權利與公職權力之間的界限,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觀點非常重要,中國社會最需要的,就是對普通人多設定一些這樣的剛性保護性邊界,坦率說,對普通人來說,這樣的保護性邊界實在是太少太脆弱了。
但是胡錫進說的「無論什麼人」這個前提就未必正確了。對於普通人當然應該這樣,但是對於國家公職人員,或者像張曉中這樣,在國企掌握着巨量資源的類公職人員,尤其是在涉及到可能存在的腐敗與利益輸送等問題上,必須接受更全面的監督,不應該有任何有所謂「個人權利保護」構成的監督死角。
不是我們對公職人員要求格外嚴厲,事實上在任何一個成熟國家,國家公職人員和掌握着國有資產或公共資源的公職人員的個人權利邊界和普通人都是不一樣的,都必須接受更全面、更嚴厲的監督。內地沒有「狗仔隊」文化,在現實中也不允許存在,這就更要求政府的自我監督體系必須更完備,對公職人員與類公職人員的監督要求要更嚴格,對於任何可能產生腐敗與利益輸送的領域,都必須置於陽光和監督之下,根本就不應有「不應被打擾的個人權利」。
具體到深圳賓利女事件,有很大可能,國資委說二人未進行婚姻登記的通報是準確的,但是覆盤這個事情從發酵到延燒的全部過程,至少有以下三點疑問,還需要進一步澄清。
第一個疑問是,6月5日晚間,網上曾流出一份振業集團的情況說明,稱「張曉忠同志名下沒有車輛,網傳車輛為張曉忠同志愛人從朋友處借得臨時使用。張曉忠同志平時工作較忙,忽視了家風建設,致使其配偶情緒激動之下發表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影響。公司黨委已責令其本人作出深刻檢討。」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該說明後來遭到了振業集團工作人員的否認,稱並非出自公司,但是截至目前,振業集團並未就此事發聲。
那麼這個「謠」到底是誰造的?到底是「謠言」嗎?對內地公安系統來說,以現在的網絡溯源手段,查出源頭是很容易的,若有關個人或單位覺得這是假的,可以報案讓公安機關查一查,查出源頭,懲戒造謠人,這樣就能更好洗掉書記可能蒙受的冤屈。
第二個疑問是,在之前的新聞中,那位涉事女士一直姓「歐陽」,為什麼在深圳國資委的通報中出現的是「張某某」(女)。這個「歐陽」女士和「張某某」是同一個人嗎?如果是,為什麼會先後出現不同的姓氏?如果不是,二人是什麼關係?
第三個疑問是,深圳國資委調查結論稱「張曉中於2017年離異後未再進行婚姻登記。」但是這兩天網上流傳了很多張曉中與涉事女生的結婚照片與視頻,很多人因此提出疑問。那麼,這二人的關係到底是什麼關係?就算是二人在戀愛,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那麼考慮到二人的特殊關係,以及張書記所掌握的國企資源,二人是否構成「特定關係人」?
如果可以構成「特定關係人」,了解內地公安經偵、紀委或檢察院反貪系統有過工作經驗的人都知道,像這種情況下的利益輸送,往往都經過多重精心設計逃避調查,非常隱秘,即便是專業司法調查,查起來往往耗費時日,深圳國資委才一兩天時間就能得出調查結論,會不會有點太倉促了?
當然,深圳國資委在通報時同時表示「如後續發現張曉中存在其他問題,將依法依規延續處理,並向社會公布。」那就希望繼續深入調查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吧,不要風頭過去就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