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案|合約不准藝人懷孕不合理 官:女性生育權利不應被剝奪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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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江若琳(原名:江玲)與前經理人公司寰宇因合約糾紛而對簿公堂,案件今(18日)在高等法院有裁決,暫委法官廖文健下判辭,裁定雙方在不同爭議上亙有勝負,惟廖官認為寰宇主席林小明非可靠證人,相反覺江若琳誠實可靠。他又認為合約當中列明江在合約期間不可懷孕,及附有續約優先權,均屬不合理,其中就不許懷孕的條款,廖官直言任何女性都有生育的權利,亦不同意女藝人懷孕會影響其演藝事業。

原告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玲、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寰宇聲稱合約列明他們有優先權,在江首十年合約完成後,可與江續約5年,惟江拒絕,故,要求江就此賠償,並要江償還拖欠款項。江則反要求法庭頒令江和寰宇的多份經理人合約無效,並要求寰宇就失實陳述等作賠償。

不同意女藝人懷孕會影響演藝事業

江在聆訊曾指出經理人合約存在不合理條款,法官在判辭亦提到,合約條款列明,江在合約期間不可懷孕,他認為並是不合理,強調任何女性都有生育的權利,此權力不能被合約奪去。對於寰宇指,此條款在女藝人合約屬常見,以避免影響她們的演藝事業。法官不接納此說法,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該條款在女藝人合約屬常見,亦不同意女藝人懷孕會影響她們的演藝事業。

江若琳的主要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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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約優先權亦屬不合理

法官續指,經理人合約中的續約優先權條款,對寰宇有利。根據條款,寰宇可不斷和江若琳續約,此舉並不合理。法官裁定合約中附有續約優先權,和禁止藝人懷孕等條款不合理,但其他條款屬有效。

形象屬藝人所有需負責費用

法官強調,寰宇和江的案件屬合約上的爭議,因此處理本案時,亦需根據合約內容。其中江認為宣傳和製作費用不應由她承擔,而是應由寰宇負責。法官參考過合約條款後,認為宣傳費和製作費是用作塑造藝人的形象,該形象屬於江所有,而非公司,因此認為由江負擔宣傳費和製作費用亦屬合理。

此外,合約亦列明江在其音樂產品上,在扣除必要支出後,亦可獲全部的收益。惟雙方各自追討的金額,則有待進一步聆訊處理。

認為林作供時圖隱瞞江感到待遇不公

廖官在判辭直指寰宇主席林小明並非可靠的證人,指其庭上的說法和書面供詞有予盾,如他提到江是否於2011年曾致電他,聲稱有意自殺一事,林起初否認江有致電他,之後又改口同意有該次對話。廖官認為林是故意淡化事件,圖隱瞞江當時感到待遇不公。

寰宇主席林小明早前供詞重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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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江作供誠實可靠

相反,廖官認為江誠實可靠,其證供亦得到呈堂證供和文件支持。雖然寰宇的律師欲以WhatsApp訊息,指江出席電影金像獎頒獎禮所穿的裙,是由江揀選,而非公司高層楊劍標決定。但法官指,訊息未有著墨江出席頒獎禮的服飾是否需寰宇批准,內容只是提及楊劍標回覆江,公司不會贊助一半的服裝費。

高層擲杯事件寰宇已破壞合約

至於江指合約中有隱含條款,包括寰宇不可破壞和江之間的關係。法官認為,江於2014年一個生日聚會中,被高層楊劍標擲杯,此事件中寰宇破壞合約,雙方的合約亦在2014年5月終結,

案件編號:HCA 122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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