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案】28男女司機非法取酬全部罪成 判罰款3800至4500元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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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進行第2波打擊Uber司機行動,並拘捕多名男女司機,控告他們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其中28名司機否認指控,案件今早(17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3千8百至4千5百元不等。Uber表示對裁決感失望。

28名Uber司機否認非法取酬案在九龍城法院審訊。(資料圖片)

警方曾接3市民投訴

裁判官杜浩成在判辭透露,警方於去年年初至年中,針對Uber出租私家車問題,先後進行22次臥底行動。期間有3名市民就6次uber乘車經驗向警方投訴,有一次為意外受傷。

不需考慮乘客與司機是否有協議

他指按舊有的《道路交通條例》第220章,控方就出租私家車提出檢控,必須證明司機和乘客之間,有定立不能強制執行的載送協議。法庭認為,按現行的法例《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控方不再需要證明司機和乘客之間有此協議存在,法庭亦不需考慮社交或家庭場合接載他人等因素。然而,受制於過往案例,法庭在詮釋「出租或取酬」部份時,只需在「出租」及「取酬」二者取其一,便能用作定罪基礎。

官指各被告當日駕車為取酬

杜官裁決時指,並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是基於接載取酬以外的原因展開該車程。各人均知道車程要收費,這正是他們的意圖。因車費是即日支付,故該等罪行在控罪所指的日期當天已完成,故裁定28名被告均罪成。杜官又強調,任何車輛用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必須獲運輸署批准,才可載客取酬,而案中的被告,均不曾向運輸署作相關申請。

全部被告被判罰款3千8百至4千5百元

涉案28名被告:翁浩祥、葉惠明、葉嘉誠、周國光、陳伯基、林欣明、黃偉強、曾國明、許國偉、李慶龍、劉建鋒、謝基寶、湯寶軒、黃世明、李瑞良、李國樑、鍾子俊、張旭鋒、黃兆邦、鄒永貞(女)、黃德明、江焯禮、劉小恆、范頴猷、伍汶耀、林見發、沈仲文和程紹國。(年齡介乎22歲至60歲)。

部份人報稱職業司機,但亦有人報稱是學生、教師、保險經紀、公司東主及退休人士,年紀最小的一個為22歲的男學生。所有被告同被控一項非法載客取酬罪,即於2017年4月至5月,在香港駕駛私家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之用。眾人被定罪後,除數名被告因過往有交通或醉駕記錄被判罰款4千元至4千5百元外,其餘被告被判罰款3千8百元。

運輸署指涉案車牌照會暫時吊銷

運輸署下午回應指,就28名司機透過Uber手機應用程式提供接載服務而被判罰款,運輸署會按一貫程序,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90條,向有關車輛的登記車主發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的通知書,並要求將涉案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直至有關吊銷期屆滿為止。根據有關條例,涉案車輛的牌照會暫時吊銷3個月,重犯車輛則可被吊銷牌照6個月。

Uber對裁決感失望,認為不但剝奪了司機夥伴掌握靈活經濟機遇,亦是香港作為智慧城市的絆腳石。

Uber在港經除司機的合法性問題,其第三者保險保障亦受關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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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名被告認罪罰款3千

在同一行動中被捕的被告沈仲文,38歲,早前承認於去年6月22日,在未有出租車輛牌照下,接載一名乘客由元朗到荃灣南豐中心,並收取155.3元報酬,由該乘客的信用卡扣取,被判罰款3千元。

本案被告全沒有被控沒有第三者保險

警方於2015年亦曾採取行動,並以「放蛇」方式搜證,拘捕7名Uber司機,除控告他們駕駛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外,亦有告他們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名,其中2人認罪,5人經審訊後,去年3月被裁定罪成,被判罰款7千至1萬元,及須停牌一年。

而涉本案的29名被告,則全部沒有被控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名。

有關控罪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

案件編號:KCCC3413-3432/2017, KCCC3496/2017, KCCC362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