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案】運輸署稱對召喚出租車程式持開放態度 但強調必須守法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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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Uber夥伴司機,今(17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分別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運輸署回應指,對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等新傳訊科技持開放態度,但強調必須守法,並稱會繼續關注「白牌車」的運作,對違規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
運輸署在聲明指,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即俗稱「白牌車服務」的情況,並對違規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因此,署方會經常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繫,若發現懷疑個案,運輸署會轉介警方跟進。
對手機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
對於使用不同的通訊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署方指政府仍持開放態度,惟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時,仍必須合乎法規,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提供服務的汽車,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並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及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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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車會被暫時吊銷牌照
聲明又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非法出租私家車或輕型貨車,或以未獲准的車輛取酬載客,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違例者若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3個月;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同一汽車一再涉案,有關車輛的牌照可被吊銷6個月。
由2018年至今共吊銷46輛汽車
運輸署又指,會繼續積極配合警方打擊非法「白牌」車,並稱自在2015年至2018年7月17日,因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被法庭定罪而被暫時吊銷牌照及扣押的車輛共有46輛。